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其实我是一个律师,而且是以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
既然是诉讼律师,那肯定代理过民事案件,并且经历过一些奇葩的案件和奇葩的当事人。
回顾之前的经历,见过的最奇葩的案件可能就是下面要讲的这一个了,而下文的这位Y,也是我见过的最为奇葩的对方当事人了。
不用急着说我作为一个律师,怎么可以说对方当事人奇葩,看完了整个事件的经过,你也会认为Y的确是个奇葩。
W先生是我的委托人,某日找到我,告诉我他被人恶意起诉,希望我代理他应诉,并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W先生与Y原本是同学,二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某日,W先生与Y相约见面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由W先生一次性给付Y人民币20万元,W和Y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了结。
W先生根据二人之间协商的结果打印好协议书,到达约定的地点某餐厅与Y当面签署并履行。由于W先生没有随身携带签字笔,遂向餐厅前台工作人员借了一支笔,随后,又去前台寻找印泥未果。W先生回到座位上的时候发现Y用另外一支笔在协议书上签了姓名和日期,Y解释为W先生借来的笔被前台的工作人员拿走了,Y就用自己所携带的笔签署了协议书。
随后,W先生立即通过手机银行向协议书中Y指定的账户中转入20万元。至此,二人之间不再有债权债务。
然而,一个月后,W先生忽然接到法院的传票,Y依据二人达成协议之前的债权凭证对W先生提起诉讼,索要20万元及巨额违约金,诉讼请求为40万元。W先生拿出二人签订的协议书,欲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却发现协议书上Y的签名、日期的字迹均已消失,只留下印痕。
庭审中,因Y在协议书中手写的收款账号非Y本人的账号,Y否认曾收到过W先生转账的20万元,称该收款人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Y据以提起诉讼的W先生出具的债权凭证,被Y在结尾处模仿W先生的笔迹,添加了一句话,如此,将双方原认可的20万元债务增加到80万元。
为查明事实,我方向法院提出对该协议书中落款处的签名及日期进行还原鉴定,并对还原后的内容是否为原告本人书写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我方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到达该鉴定机构,然而,原告方临阵脱逃未去鉴定,并在我方到达鉴定机构后半小时内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案件是结了,但这个案件留给我的思考却并未停止。
W先生虽然没有败诉,但是为应诉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其他间接损失客观存在,并且浪费了最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人心险恶这个词在Y的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虽然现实中像Y这样的人不多,但一旦遇到,一个不小心就可能是万丈深渊,在与人的经济往来中应时时处处提高警惕,以避免让自己资金受损。
在此,想提出以下建议,供各位朋友在实践中参考:
一、与人签订协议,或需要对方签署文件,自己携带签字笔和印泥。
二、对方签字盖章的过程中,不要离开,确保整个过程在自己的视线内完成。
三、如签署多页文件,要骑缝签名盖章,如不骑缝签名盖章,对方一旦将无签名盖章页的内容偷梁换柱,很容易发生争议,而在诉讼中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如果间隔时间短,很难鉴定出来。
四、如涉及付款给对方,尽量付款到收款人为对方本人的账号。
五、在正文结束的位置要有一句“以下无正文”。
六、大额经济往来,切勿给付现金。
七、不要因为是朋友或熟人,就放松警惕,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乡加同学。
另外,本案中Y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但其在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撤回起诉,其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
(王光辉律师15011130975原创文章,如需要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和出处,以避免引发著作权纠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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