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讲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单位的员工,享受国家保障。
- 第70条 规定了国家必须尽到的责任: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设立相关基金,让年老、患病、患工伤、失业和生育的劳动者能够获得救济和帮助。
- 第71条 这条说保险水平应该和国家经济挂钩,不能像西方那样公民利益至上,国家财政赤字高筑,各种福利资金缺口合不上。
- 第72条 不同保险基金有不同的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这个钱必须全体成员共同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单位和员工必须依照法律,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 第73条 本条说明了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享受保险金,1.退休;2.患病或者负伤;3.工伤或者职业病;4.失业了;5.生育期间。劳动者本人去世后,其家属获得遗属津贴。劳动者获得的保险待遇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保险金必须按时到账。
- 第74条 规定经办、监督机构的职责。经办机构依法收支、管理、运营基金,有使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监督机构对经办机构的操作进行监督。这两个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都是法律规定的。保险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挪为他用。
- 第75条 国家鼓励单位扩充保险,单位可以给劳动者购买新的保险。国家还鼓励个人购买储蓄性质的保险(应该就是每年存点,到期返还全部本金外加利息,还有周期内的保险服务)。
- 第76条 规定国家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共设施,给劳动者提供好的休息、休养、疗养环境。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