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曰:离开大种则无有色体等,然而大种不观待任何他法,所以应许大种实有。
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烧,
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暖就是火的本性,如果薪柴燃料不是暖热,又怎么能烧呢?所以不观待火则薪体无有,离此薪体,火亦非有存在。
诸法以支体整体观察,最后分析至地水火风四大种,有人会认为地水等大种非观待任何支体而成,应该承认为实有。这种观点也不能成立,比如说大种中的火大,它有能烧的性质,暖热是它的法相,而其余三个大种,是火的所烧。如果大种自性成立,火应该恒常为能烧,不能成为所烧,地水等应永远是所烧,而无有变动,可是实际中并不如是。火燃烧薪柴时,薪柴的本性是否为暖性?若说是暖热,暖热即是火的法相,以薪柴已具足火的法相,如是所烧应成为能烧,而火本身也成所烧。如果说薪柴不是暖热,那又怎么燃烧呢?薪柴如果不具暖热,那它本身应永远不会燃烧,如是薪柴也不能成为所烧;但是,薪柴若不是观待火的所烧,即不能称为薪柴,否则应成石头、水等不会燃烧的物体也是薪柴,也是所烧。因此,不观待火不可能成立薪柴,能烧所烧若观待成立,即如上所作分析,二者并非有自性,而是可以有变化的缘起幻法。因此所烧薪柴与火接触,无论具暖热还是不具暖热,不能成立为实体的所烧薪柴,而无所烧存在,能烧的火亦不能真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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