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
老人孟某育有三个儿子。小儿子2003年去世,留有一子小孟,二儿子2019年去世,二儿子去世以后老人一直和二儿媳卜某生活在同一院落,直至2022年去世。
老人孟某去世之后,大儿子、二儿媳、小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老人的遗产。诉讼中,二儿媳卜某提交证据证明,自从老人的二儿子去世以后,自己与老人住在同一院落,日常为老人洗衣做饭购买生活用品,老人在住院时也进行了陪护,应作为继承人分得老人的遗产。大儿子称,二儿媳工资收入微薄又要照顾孩子,没有过多的精力照顾老人,自己对老人尽心尽力,已经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不需要二儿媳提供更多的照顾。
问题:
对于上述财产继承人,大儿子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小孟因为父亲早逝,行使的是代位继承权,享有与老人大儿子同等的继承权;那么,二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作为丧偶儿媳对老人尽到扶养义务,可否要求分得老人的遗产?
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考虑三个方面因素:
一是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
二是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
三是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结合在案证据,二儿媳在老人去世前确实对老人进行了照顾,老人住院期间也进行了陪护,可以视为对老人履行了部分照顾、扶养义务,但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二儿媳在老人去世前,确实对老人进行了较多扶养,可以酌定分得部分遗产。根据判决,二儿媳卜某可以分得老人的部分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大儿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二儿媳卜某和其他继承人相比,没有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无权参与老人财产的分配。
北京三中院二审认为,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后半部分是为了倡导爱老、敬老、养老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普通人也能参与到被继承人的扶养中,尽可能多方位的为老人创造舒适安逸的晚年生活。此处的“较多”并非是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较,而是与其他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相比较,故而才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而非“应当分得相应”遗产。二儿媳尽到了相较于其他继承人之外的普通人更多的义务,可以适当酌定分得部分遗产。
最终北京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材料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02
几个关于继承的法条解析:
1、继承方式
关于遗产继承,法律上对其继承方式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解析:
由此可见,遗产作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非首当其冲归其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在有其他继承方式,如遗嘱和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时,优定继承,法定继承排在最后。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老头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事件就属于签订了扶养协议,并作了公证,后来法院判决该公证协议无效,理由是老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已患老年痴呆症)。
如果老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老头死后,房产根据该有效协议就归水果店老板所有,其法定继承人对房产无继承权。
2、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亦有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解析:
该法条重点要关注扶养关系,无论是子女还是父母,只要有扶养关系,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比如刘某带着5岁的女儿再嫁李某,李某与刘某5岁的女儿之间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李某如果死亡,刘某女儿享有李某财产的继承权。这里所指扶养关系,只针对未成年子女,如果刘某再婚时女儿已经成年,则不属于有扶养关系,也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解析:
本条比较简单,就是子女代位继承遗产,不难理解。本案中的小孟就属于代位继承,其父先于老孟去世,其继承权由小孟代为行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解析:
本条核心在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前面案例里已详细阐述“主要赡养”义务的界定依据,简单来说,就是被继承人的生活靠其出钱出力来支撑。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解析:
上述案例中的丧偶儿媳卜某即依据本条(民法典1131条)规定获得了适当遗产,判定的依据就是给予了被继承人孟某较多的扶养。
结论:
从本案判决来看,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如果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享有同等继承权;如果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则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