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初创企业的创始人偶然听笔者问及印花税缴纳事宜时瞪大了眼睛,“什么?我的企业才成立不久,都没有发生销售业务,一直都是亏损状态,我还要缴印花税?”。看来,这位创业者的朴素理解是有销售活动才会缴增值税,有盈利才可能缴所得税。也难怪,创始人是技术人员出身,平常税务接触的少,而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或个人)又是比较广为人知的税种,对印花税这类小税种缺少概念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这位创始人并非孤例,现实中还有很多企业主甚至财会人员对印花税也是一知半解,对他们进行科普是很有必要的。
印花税是一个相对“小而不少”的税种,其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凭证范围分为五类:1、十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某些证照;5、其它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凭证。主要看前四类,因第五类实际是“兜底”条款。
说印花税小是指其税率相对不高,根据凭证类型其适用税率有万分之三、万分之五、千分之一不等,计税基数不外乎是记载的金额、收入、费用等;按件计税的则为5元/件。说其“不少”固然因记载金额有机会很大,也因凭证范围实在很广,试想日常生活中有多少各类合同、契约和书据?税源之大,可以想见。
由此看来,尚在亏损状态的初创企业也脱离不了印花税的缴税范围。你总有领取证照、设立账簿吧?总有和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吧?虽然印花税也有规定的免税项目,或者对某些项目是单边征税,又或者遵循“税不重征”的基本原则只是对新增部分征税,但总体而言,印花税的减免税范围是比较窄的,企业不可能完全免除印花税纳税义务。
可能有人会问,我是签了合同,但还没开始执行或没执行完毕,也要缴税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产生于相应行为发生时,即纳税时刻为:1、合同签订时;2、书据书立时;3、账簿启用时;4、证照领受时。无论合同是否及按期兑现,都必须缴税。由于印花税的缴纳通常采用的是贴花的形式,纳税时刻也就等于是贴花时刻了。印花税实际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的特征,凭证是载体,而行为是实质。正因如此,即便不采用纸质形式而采用电子版式,仍有可能产生纳税义务。
贴花所用的印花税票是从税务机关购得的。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这是一种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的方案,可考虑采用。根据实施细则,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是为了保证对印花税的及时征收入库。
印花税强调的是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如上所述,正确的做法是及时贴花,或根据情况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对于这样的小税额税种,故意拖延甚至逃避纳税将面临查实后被依法追缴税款、收取滞纳金同时处以偷逃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那样显然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听完笔者介绍,那位企业创始人恍然大悟,当即决定回去对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税率,整理好对应的文件清单,尽快完成贴花纳税。而笔者客串了一回税法科普大使,理论联系实际,也有所悟。
有花需贴直须贴 - 略谈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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