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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无奈:只让牛犁田,不给牛吃草。

教师的无奈:只让牛犁田,不给牛吃草。

作者: 1a9771184fd7 | 来源:发表于2019-05-31 11:49 被阅读46次
教师的无奈:只让牛犁田,不给牛吃草。

有个笑话说:那些官二代炫权、富二代炫钱真是弱爆了,我从小就是社会主义接班人你看我炫过什么吗?做人要低调。

这么奢华的低调,简直是让人敬仰之心都要逆流成河,可是,接班也要讲究基本法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说了,教师承担的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想接班,等你被培养起来再说。作为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培养者,光荣的人民教师,才是真正牛气哄哄的低调人物。

说到教师,就不能不提范美忠这个名字。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正在教室里上课的范美忠先于学生第一个跑到操场,并获得“范跑跑”成就。尽管他在操场上等其他学生到了以后仍然参与组织学生疏散等工作,没有离开学校,但事后还是被学校开除了。

对于范美忠老师的道德评价,大概有四个层次:1、非常不道德;2、逃生行为不能责备,但事后为自己开脱太无耻;3、可以理解其逃生行为和为自己开脱的言论;4、真英雄不拘小节。

对这位老师道德方面且不评价,我们要说的是,一个老师丢下学生自己逃跑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首先,老师有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学校对于学生本就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更何况《教师法》直接就规定,教师有“爱护学生”的义务。所以,无论是考虑教师要履行学校安排的岗位职责,还是考虑履行教师身份附随的法定义务,教师都有救助学生的义务。

其次,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法律一向都自称自己不强人所难,不会强迫别人做他做不了的事情,所以,如果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即使有此义务也可以免责。比如要是这位范老师一开始就被压住了,就算有拯救地球的义务一样也不需要再去履行。

但很显然,跑到操场上之后还能组织疏散学生,事后也仅仅是因为不愿意牺牲自己的个人价值取向而没有留在教室让学生先走,范老师显然不是无能为力,而是未尽其所能。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这是典型的不作为。

再次,违法却无责。有法定义务却不履行,也没有不履行的正当理由,这显然是违法的,这是主观上的过错。但法律责任不仅要看主观上的过错,还要看客观上的损害。

在这个事件中,范老师的学生们因这位老师不负责任的行为而额外承担了本应可以减少的危险可能,但最终这些“可能发生的危险”并没有实际发生,学生们也没有伤亡,故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但是,范老师最终还是被解聘了。解聘是一种行政责任,却未必是依法行使。追究教师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外乎《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但里面把解聘的情况写得很明白: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才能行政处分或解聘。

遇到危险丢下学生逃跑,跟上面这几条完全不搭界。解聘也得讲究基本法啊。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任何一个国家都重视教育,但重视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尽管教育事业不仅仅是老师的事情,但从我国的教育立法体系来说,都是以学校教育为核心,我国先后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等多部法律法规,也是以建立完善的学校教育为目标。教育不仅仅是教师的事情,法律却把教育的重担完全压在教师身上,但关于教师,却只有一部《教师法》,而这部法规定的却是对教师职业的限制。

在法律的名称里用上“保护”、“保障”之类字眼的法律,主要是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消费者、归国侨眷这几类对象加以保护,光明正大地表示这些就是弱势群体,不服你咬我,即这些群体处于道德上的“受”——受保护和接受他人的付出;而教师、医生等特殊职业却处于道德上的“攻”——主动奉献付出道德。

在《教育法》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权利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义务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在《教师法》里,教师的权利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义务是“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以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虽然说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但这权利和义务,完全没什么区别。教好了,是学校和教师在履行义务;教得不好,那就是学校和教师违法。

不仅如此,法律只规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如何实现,却只字未提教师的教育权实现问题。《教师法》也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好,都不断反复强调教师不准体罚、侮辱学生。可问题是,正常教育和体罚侮辱的界限在哪里?

学生上课迟到,教师能不能让学生站在门口听课?上课讲话,能不能让他站在教室后面听课?学生不听教育,教师能不能说刺激的话?比如“你这样将来有什么出息?”

在这样的限制下,教师除了在教学过程中站在讲台上不停地说,还能干些别的什么?爱护学生是应该的,惩罚学生却不应该。那么,学生来与不来一个样,学与不学一个样,教师只要说足上课时间,下课就闪人,完全没有了创造性的作为。带学生出去做些公益性的事情,锻炼学生?

是啊,《教育法》也规定了教师的义务还包括“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这虽然是教师的义务,但是,出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怎么办?损害结果谁来承担?不管学生成年与否,自己有没有过错,出事了家长就找学校,学校就找教师,那教师又该找谁呢?

在这种行政式追责色彩浓厚的背景下,教师最理性的作为就是不作为,下课铃响,人影出门。

《教育法》里关于教师的规定是,教师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而到了《教师法》,这条内容变成了“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是“应当”。

法律条文的表述都是严谨且规范的,在使用“应当”之类的绝对性字眼之处,代表它赋予了对象极高的作为义务。而一个教师,光是上完课就闪人,这叫“忠诚”于教育事业吗?

或许在如雨后春笋般满街疯长的培训班里,授课老师在金钱的刺激下,以另外一种方式表达自己对教育事业的忠诚,但这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国务院专门为教师职业发布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至今共17个,其中有6个文件都是关于解决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时间跨度从1987年到2004年。2004年之后就不发了,也不知道教师的待遇问题是解决了还是被忽略了。

俗话说得好,缺啥补啥,光从这文件数量就能想象得到教师的物质待遇如何。而与这物质待遇不符的是,整个社会和法律赋予了教师职业闪闪发亮的道德光环,称之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只是,无私奉献能持续到什么时候呢?

到肚子饿为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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