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况!
一是重婚的;二是禁止结婚的近亲属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未治愈的;四是未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就这四种情况,没有兜底性条款(啥符合什么条件的也属于婚姻无效的字眼)。自从我学习法律以来,真实的感受到每一条法律规定都是有生命的。因为法律有其特有的滞后性,特别是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那背后都是血与泪的故意。就来讲讲这个法条的,听上去是那么的不痛不痒的。但是如果我告诉你,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即自始无效。这样讲你可能还是没有感觉,觉得这个法条是冷冰冰的。但我再举个例子。婚姻法第十条明文规定婚姻无效就这四种情况。假设张三与小芳是表兄妹关系,他们是十年前结的婚,我们农村那边都是男主外,女主内。现在假设,同床共枕十年后,因感情不合闹离婚。目前他们名下有三套房屋均登记在男方名下,且均是男方单方面出资的。那这种下这三套房产该怎么分呢。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可知,张三与小芳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近亲属关系,因此他们十年的婚姻将被认定无效。一旦认定无效即自始无效,即从十年前双方就没有半毛钱关系。由于这三套房屋均是男方单方面出资购买而得,因此自然三套房屋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换句话讲,如果张三与小芳的婚姻是有效的,只是现在解除的话,那么这三套房屋就得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咯,那这样的话,小芳也能分到一半的。亲们,中国法条就那么几条,然大千世界确实无奇不有,想想吧,用这么几条法律就去约束现实生活中的那么多是是非非,你觉得多余的话还需要上升的法律的高度嘛,还真没这个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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