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生效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引起物权变动】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关于生效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引起物权变动的规定。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条含义是,因生效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引起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无须登记或交付,这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通说观点认为,本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裁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且生效形成判决仅包括行使形成诉权所产生的胜诉生效判决。不包括确认判决是因为确认判决系对事先已经发生之物权变动效果的确认,在逻辑关系上,确认判决生效之前,被确认的物权变动已经发生。而给付判决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需要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所以这里也不包括。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行使形成诉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原因在于,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无须履行行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形成判决的内容即可实现。
最后要注意的是,依照本条取得不动产物权,但未办理宣示登记的,该不动产物权欠缺处分权,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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