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我看到了一个好奇葩的市场监管局抽检公告,到底是怎么奇葩呢?
经过了解,原来市场监管局安排抽检市场销售产品,但是不巧的是抽检到的产品是假冒某企业品牌的产品,据说当时抽检后该企业有向该市场监管局提出“抽检为假冒产品的异议”,而且该市场监管局也受理了,并责成下级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假冒产品进行查处。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后,对此进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既然是一起假冒别的企业品牌的假冒产品,那么被假冒企业和品牌的信息就不是该假冒产品的主体信息,按道理市场监管局是不应该对被假冒企业和品牌进行公示,尽管在该公示中有标注“(假冒)”字样,以及备注了“该抽检产品为假冒某企业品牌”信息,但是我们认为还是不妥的,毕竟这样公告会对被假冒企业和品牌有伤害。
对于一个本身企业和品牌合法权益被不法分子侵害了,现在又对此进行公告,这无疑会对该企业和品牌造成二次伤害。尤其,也极有可能被不良媒体或竞争对手所利用,比如,他们可以在软媒上撰文“某企业产品被假冒”、“某企业产品市场有假冒产品”等等,这对该企业和品牌肯定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为此,该企业向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要求删除被假冒产品的“企业和品牌信息”,据他们反馈给我的信息,该市场监管局给他们的回复是: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后的合格或不合格信息是需要进行公示的,而且公示时不能缺失被抽检产品的全部信息,尽管抽检到的是假冒产品,但是也需要公示假冒哪个企业的什么产品,否则这个公示的信息是不全的,而一个不全的公示不仅仅会给受众质疑,也会给上级主管部门问责。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他们的公示是有法可依,是行得通。再者,市场监管局领导还说,其实市场上有假冒企业和品牌,说明该企业品牌产品是好的产品,否则也没有人会假冒。
话虽然是怎么说,但是,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说因为你的是好产品,别人愿意假冒你;另一方面是否会给消费者一个“怎么这个品牌会有假货”的念头。
因此,总体讲,如此公告被假冒企业和品牌信息对该企业和品牌是弊大于利的,这显然会对该企业和品牌带来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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