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 捆绑销售:微软案

作者: 爷有蔓草 | 来源:发表于2017-11-04 13:50 被阅读26次
  • 传统上认为捆绑销售就是强制搭售,是垄断者滥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的做法。
  • 经济学分析指出:这种策略其实站不住脚
    • 垄断者面对的是一条不变的、倾斜向下的需求曲线
    • 如果想要多挣钱就不可能为所欲为,只能在那条不变的倾斜向下的需求曲线下,寻求利润最大化的定价 和销售量。
    • 任何二次收费的行为,都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一、微软:遭受质疑只因太强大

1998年“美国政府诉微软捆绑案”,核心诉讼:

微软违反《反垄断法》第二部分,即微软将它自己的互联网浏览器,捆绑到它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windows上去,这种做法对其他互联网浏览器公司造成了打击,构成不正当竞争。

  • 网景公司,Netscape,先行占领市场
  • 微软公司,奋起直追,开发Internet Explorer, 简称IE。对Netscape网景公司造成了重大打击。

二、操作系统发展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捆绑的历史

  • 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公开表明:赞成美国政府对微软的控告。
  • 同时又邀请比尔.盖茨写文章为自己辩护
    比尔.盖茨的辩护文章

“操作系统发展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捆绑的历史。”

这篇文章里用了一个表格 :


  • 整个操作系统不断发展的过程,就是把各种各样的驱动程序整合到一个大的软件里去。
  • 不仅替消费者节省了安装时间,节省了金钱,还极大地增加了软件之间的兼容性。

三、微软案的三大争论焦点

负责审案的是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地方法院法官汤姆 斯.杰克逊 (Thomas Penfield Jackson),庭审阶段集中讨论三个问题:

1、第一,微软有没有给竞争对手造成准入障碍?

  • 微软:没有,别人的软件在他们的平台上面安装起来、运行起来都非常畅顺。

2、第二,微软的行为是捆绑还是整合?

微软:IE是新的操作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把IE删了,整个系统都会慢下来。

3、第三,微软的竞争,到底是友好竞争还是恶意竞争?

法庭调阅的资料发现,微软的一些高管在他们通信的内容里有“消灭网景公司”、“切断网景公司的空气供给”的字眼。

由于微软在提交的第一、第二点证据上面做了手脚,地方法官很生气,判微软公司罪名成立,微软公司应该一分 为二,一个专门做操作系统windows; 另一个做操作系统上的其他应用软件,包括chrome 和IE。


四、微软在促进竞争,而不是破坏竞争

1、微软提供的带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产品(windows操作系统),对其他的应用软件开发商是开放的。

只要这些应用软件有用、精彩、好玩、好卖,人们就一定会回来再买操作系统本身,因为这些应用软件是在操作系统的基础上运行的。

2、微軟没有必要偏袒在自己的操作系统上开发的应用软件。

如果微软是明智的,就不应该偏袒自己开发的应用軟件。只要有竞争,只要这个应用软件好卖,那么他们自己的操作系统就好卖。

  • J.K.罗琳核心产品是她的故事情节,不需要坚持自己的小说一定要印在她自己做的纸张上。
  • 微软的核心产品是windows操作系统,他们开发过很多应用软件,最后以失败告终,它并不在意。比如百科全书 Encarta;财务软件 Money;图形处理软件 Painter。

经 学家阿尔钦(Armen Alchian)说他认识的经济学家,没有一位赞成政府对微软的控 告。案子到上诉法院,上诉 法院的法官明白:微软做的事情其实是促进竞争,而不是破坏竞争。微軟的所作所为是整合(integration),不是捆绑(bundling),微软无罪。


五、微软在欧盟: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1、微軟在欧洲的麻烦

欧盟控告微軟在自己的操作系统上,免费捆绑媒体播放器。 2008年,欧盟的法院驳回微软上诉, 罚微软14亿美元。

2、操作系统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捆绑的历史

  • 可以告它捆绑IE
  • 可以告它捆绑Media Palyer
  • 可以告它捆绑MSN

3、14亿美元罚金,换来一款性能减弱、功能减少、价格一样的产品

如果微軟向用户提供免费的媒体播放器是违法的,缴纳14亿罚款以后,应该如何修正自己的行为?
欧盟的意见:

微软在欧洲销售 Windows 时,必須同时卖两个不同的版本:一个是带有媒体播放器的,另一个是没有媒体播放器的N版本,价格一样,让消费者自己选择。

这场14亿美元的官司,最后的结果是欧盟逼着微软要在市场上以相同的价格销售一款性能减弱、功能减少了的产品。

4、消费者什么也没得到

这样的N版本总共只卖出1700多份,还包括不小心买错了的。


课堂小结

分析和回顾微软捆绑案的过程,人们对这个世纪大案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课后思考

像微软公司这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型公司,不断地在自己的软件上增加新的功能,挤压竞争者的生存空间,我们应不应该事前给它设定一个合理的限度?这个限度在哪里?
答:这个边界是无法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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