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有哪些?
可能某一天,家家户户都会有本《民法典》,就像每个小学生都会买本《汉语字典》,每个基督徒家庭都有本《圣经》。如此猜想,一点也不夸张,因为《民法典》涵盖人们大部分的日常生活,规范的是与日常生活关系最为紧密的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例如物权、合同、婚姻、收养、继承、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人们时刻要从中寻找一些困惑问题的答案。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部分,存在诸多亮点,引起广泛关注。与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对部分制度进行了更改(比如婚姻无效),又新增部分制度(比如设定离婚冷静期),还在一些制度上对措辞进行了修改(比如婚内财产分割),删除了部分与国家现状不符的内容(比如提倡晚婚晚育)。从内容上看,更注重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及弱势方利益,进一步尊重父母子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亮点一: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现行《婚姻法》中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婚姻无效情形之一,对婚前其他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未做任何规定,致使部分患病者被剥夺结婚的权利,也让一些隐瞒病情的人没有任何法律不利后果,隐瞒病情仅仅是双方关系仅仅是导致双方关系破裂的一个事由而已。
曾有报道,女方婚前患有心脏病,结婚时未告知男方,婚后不久即病情恶化,需高额医疗费。男方认为女方欺骗,要求离婚,而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支付医疗费。这种情况下,男方作为被欺骗一方,还要支付医疗费的话,对男方而言并不公平。
《民法典》在婚姻无效的条款中,删除了关于疾病的情形,不在将任何疾病作为判定婚姻是否有效的依据,而将“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事由,等于是赋予所有病患结婚的权利,但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全面、客观考虑,是否结婚并自愿承受因疾病而带来的生活问题。
对于需告知的“重大疾病”范围,目前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个人认为确定“重大疾病”可以是如下几类: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②会给另一方带来重大经济负担或者生活负担的疾病(比如癌症中晚期、听力衰退等);③严重影响另一方实现婚姻家庭中正常权利的疾病(比如已行子宫切除术无法在生育等)。
如同食物放的时间长了会变质,撤销权也一样有时效性。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之日起算。行使该权利的难点之一便是如何获得证据证明,一般来讲,如下证据可以证明:①医院病历;②体检报告;③录音或者聊天记录(隐瞒重大病情一方自己通过口头或者电子数据等形式自认)等。
在婚姻因隐瞒重大疾病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的夫妻关系自始不成立。双方在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双方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应包含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部分,因为共同生活中,必然会付出情感、时间等代价,存在精神付出。
亮点二:婚内财产分割,措辞变化。
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作为一个整体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义务,将资产等进行分割,会破坏这一整体性,不利于家庭关系稳定,分居生活是会降低夫妻关系亲密度的,所以通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以离婚为前提。
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但书形式规定两种例外情形:(一)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民法典》中采用正面表述,直接规定以上两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该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疑问。
可否仅请求分割部分共同财产?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范围,由起诉方决定,可以是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在离婚分割财产的诉讼中,法律也允许双方当事人就未分割的财产部分再次要求分割,并不要求夫妻双方或一方仅可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起一次诉讼。另外如果根据需求,双方只需要就某重大财产进行分割,法律若强制要求对所有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尽合理。
分割完毕后扶养义务是否继续存在?双方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不与财产挂钩。所以虽然分割了共同财产,在一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另一方仍然需要通过金钱等方式履行扶养义务。在一方患病并花掉所有个人分得的财产后,另一方仍然需要以个人分得的财产对患病一方进行治疗。
过错方是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疑问,是因为《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条规定的情形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一)完全一致,且都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而设定,两处应坚持同样的法律精神,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应坚持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的原则。
分割完毕后,双方新的收入还是不是共同财产?法律对共同财产做了明确规定,只要没有特别约定,符合共同财产规定的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现有共同财产进行的分配,对未来共同财产并没有约束效力,所以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新的收入应属于共同财产,直至双方离婚。
亮点三:成年子女可以起诉,确认亲子关系
婚姻家事法律虽主要调解夫妻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但子女在其中的角色不可忽视,子女也是婚姻家庭中重要权利的权利主体,例如享有被抚养权、8岁以上子女享有决定跟谁一起生活的权利、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遗产继承权等,家庭生活中,子女的各项法定权利应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尊重和维护。
在《民法典》中,又为子女创设了一项新的权利:确认亲子关系诉权,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虽然子女对家庭的依赖主要在未成年时期,但子女成年后仍因婚姻家事关系享有权利义务,比如继承权、赡养义务,因此仍然后确认亲子关系的需求,法律正是回应这一需求,制定此条文。
这一条在适用中,会有些许疑问。
未成年子女可否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应是可以的。首先《民法典》的颁行并不意味着,对应的司法解释失效,未成年子女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见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此处“当事人一方”通常理解包含“未成年子女”。其次,与成年子女相比较,未成年子女需要被抚养,确认亲子关系需求更强烈,更应当赋予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成年子女可否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应是不可以的。首先没有任何法律赋予成年子女这一权利,现行《婚姻法》即《民法典》中都只将提起否定亲子关系之诉的诉权赋予夫妻一方,子女提起否定亲子关系之诉会被认为主体不适格。其次,赋予成年子女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会导致子女逃避对父母赡养义务,因为一旦否定了亲子关系,就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赡养。而且,从法律上还无法解释否定亲子关系前,双方的抚养关系性质为何。
确认亲子关系后法律后果如何?在夫妻一方提起的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旦法院否定了亲子关系,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抚养费”等费用;一旦确认了亲子关系,则需要承担此后的抚养费。在成年子女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确认亲子关系后,双方依照父母子女的规定享有继承、赡养的权利义务,不得以未接受抚养为由拒绝赡养,同时成年子女已成年,不能在向生父生母主张支付成年前的抚养费用。
亮点四:协议离婚,需经过冷静期
离婚时,双方矛盾众多且激烈爆发,需要许多条款对此进行规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前者通常在双方均同意离婚且能对财产、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使用,诉讼离婚则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不能就财产、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情况下采取。按现行《婚姻法》,协议离婚只需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非常迅速,而诉讼离婚往往程序漫长。
《民法典》在协议离婚中新增加了冷静期制度,对诉讼离婚基本未作出改变。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婚姻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是为有效防止夫妻因一时冲动,尚未考虑清楚就去办理离婚登记,导致婚姻不可挽回。
诉讼离婚中,未设定冷静期,应该是考虑到诉讼程序本就漫长(一个阶段走上来至少三个月),诉讼过程中有足够时间,冷静思考是否确要离婚,且诉讼过程中有法官的介入,也会帮助夫妻双方作出冷静的决定,没有使用冷静期的必要。然而在诉讼离婚司法实践中,却早已有法院采取冷静期制度。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法庭是该区专门的家事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该法庭立案后十五日内,主审法官只能劝和,不准判离,听取双方意见,先行调解,冷静期过后,如果双方仍有离婚意向的,进入正式审判程序。通过这一措施,确有许多夫妻在法官沟通下和好,并从人民法院撤案。
我们看到仁寿法庭的冷静期内有法官参与调解,一些夫妻在法官调解下和好,《民法典》中冷静期制度则没有要求任何第三方介入调解。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来说,第三方参与调解,更利于夫妻双方作出准确决定。曾有一对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已不愿与男方做任何交流,并要求离婚,男方不愿意,但男方也不想看到女方天天愁眉不展,还是答应离婚。后来在多位亲属的介入及男方努力下,过了一两个月,女方才开始重新与男方正常沟通。试想如无亲属介入,男女方的关系是更难缓和的。
采取冷静期制度,是否意味这现行《婚姻法》制度下,离婚真的很便捷呢!协议离婚如此,诉讼离婚则不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诉讼离婚通常需要两次诉讼(一次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很低),且两次诉讼间需至少间隔六个月。这样算下来,走完完整的程序,离婚至少需要一年时间,加上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拖延、耽误,花的时间就更多了。
曾有湖北省崇阳县的一个离婚案件,女方第二次起诉后,法官可能是考虑到小孩儿抚养问题不好解决且农村自建房产难以分割等因素,第二次诉讼一审也没有判决离婚。女方意见很大,上诉到二审,案件到二审时,距离第一次起诉已有一年半的时间,二审中,在法官电话沟通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签署书面调解协议,女方从外地赶回咸宁,然而在签署协议当天男方反悔,女方则被二审法官告知如果不能调解,二审很可能是要维持原判,女方只能等二审判决后在过六个月,第三次起诉。女方听后,当场嚎啕大哭(不过好在最后男方可能被女方哭声打动,最后还是同意调解了)。
还有一些地方,每到公历10月份当年就不在立案,9月底起,只收材料,需要等待元旦前后在给立案。此情况下,如夫妻一方在9月底递交起诉资料,12月底立案,次年3月份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后在过六个月,就又是次年的9月底,需要在等到次年12月底才给立案,第二次一审判决就在第三年3、4月份了。距离第一次起诉就已有一年半的时间了。
冷静期制度是借鉴别国经验设定,那么其他国家冷静期制度是什么样的,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国的。法国《民法典》第231条(位于第六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一目)针对双方共同请求离婚的情形规定:“法官应先分别与夫妻各方,然后再与夫妻双方一起,对婚姻申请进行审查,此后,在传唤各当事人的律师或各自的律师。如夫妻双方坚持离婚意愿,法官应当指出,他们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之后重新提出申请。如在考虑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原来的共同离婚申请即失去效力。”我国《民法典》设定冷静期制度方式与该规定相似。同时法国《民法典》第251条(位于第六编第一章第二节)针对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过错请求离婚的情况,规定:“在向法院起诉之前,试行和解属强制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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