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7月26日,王先生从就职3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为了尽快辞职,王先生删掉了同事微信。事后,王先生意识到,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笔者认为,公司此举实属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同事间微信联系确实隐含着商业秘密的暴露,但也有纯粹的友谊关系,辞职前必须删除所有同事的微信,多少干涉了别人的私生活,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
诚然,现在商业竞争激烈,行业间存在商业壁垒和“挖墙脚”的现象,公司有这方面顾忌也能理解。比如公司内部的“工作群”、“营销群”、“业务群”等涉及单位内部信息发布的交流群,单位即使不要求,我想辞职员工辞职后也应该自觉退出,而不是悄悄潜伏于此,窥探商业秘密。再则,如果当初就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确有明文规定:“辞职前必须删除所有同事微信”这一条。那单位现在提出这一条也是合情合理,因为这是白纸黑字有言在先,“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还没离职前必须遵从单位的规定。
但事后经记者调查,此保险公司事先并末有此规定,只是领导的单方面顾忌和要求。微信作为现在普遍人在用的一种大众交流工具,其用途不仅仅是工作交流之用,更是亲情、友情、爱情沟通的桥梁。况且现在微信注册要绑定手机号、使用微信钱包要绑定银行卡,差不多每个人都会固定只用一个个人微信号。此保险公司如此“一刀切”甚至“蛮横无理”地要求王先生删除所有同事的微信,干涉了别人的私生活,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你有权力干涉下属的工作,但绝没有权力介入下属的友谊或是爱情世界。
在微信中存储着使用者的私人信息秘密,如果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就会扰乱私人生活安宁。你当时逼迫别人删,别人迫于无奈可能一不小心就删了,可是微信里面也许储存着两人重要的聊天记录,两人珍贵的照片、视频、回忆等等,这一删即使重新添加也是“一去不复返”了。
很多网友留下评论:“删除了同事的微信,难道不可以再加吗?”、“删除了微信,就不能手机联系了吗?”-----
保险公司这位领导此举可谓“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实则是单位不自信的表现。如果公司实力足够强大、有舒适的工作环境和人性化的人文氛围,又有什么可畏惧旧同事间的交流,无非是顾忌别的公司更好,自己的下属要纷纷跳槽。可是,以这种方式真的可以阻止旧同事间的交流了吗?完全不可能啊。除了微信,还有QQ、微博、手机号码----,甚至路上的经常偶遇。
话说回来,这位王先生距离事情发生已经4个月,到现在依然愤慨不已。此保险公司领导寇女士说,王先生入职3年多,是她一手将王先生带入行,教他如何签单、维护客户,算是王先生的“师傅”,而在保险行业,要培养一个成熟的主管是非常不容易的。寇女士解释说之所以让王先生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是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但并非是强制要求,而王先生也当即表示“马上删”,是征得了对方同意的。
我们说“好聚好散”,寇女士的要求也是事先征得王先生的同意,如果是一份书面契约,就相当于在契约上签了字,已无反悔可能,不管出于什么理由,同意了就默认了这事的合法合理性,事后才反悔只能怪你当时没考虑周全。男子汉敢做敢当,犯不着4个月了要在此事上“耿耿于怀”,非要别人“低声下气”的道歉。何况那还是曾经的“师傅”,“一日为师百日恩”,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千百年以来的传统美德。和前同事解释清楚,微信删了仍然可以再加,如果当时就觉得这很重要,那也不会轻而易举地就删了。
4个月来仍然对此事大肆喧染,一方面牵扯到自己大部分精力,影响了自己情绪,把自己弄得精疲力竭;另一方面对前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分手了仍然是朋友”,何必要闹得沸沸扬扬、“对簿公堂”。别人会怎么看你,现公司会怎么看你,会不会对你有所忌惮、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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