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执行
(1)罚缴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当场收缴
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逾期不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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