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徐某进入在南京市设立的一家销售公司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2月1日起,该公司与徐某签订了两年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两年,工作地点为上海市,职位为地区销售经理,工作到2009年2月1日后,公司又预期商谈续签两年劳动合同,但是徐某此时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当面向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此导致劳动争议,假设2008年上海市和南京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整,徐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税前,
请问:
1、用人单位是否能终止徐某的劳动合同,具体理由是什么?
不能,徐某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在徐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徐某可以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来维权?维权的时间地域有无限制,
与公司协商,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徐某因在2010年4月1号之前或离职一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权的地域有两个,南京市或用人单位注册地或上海市劳动合同履行地,徐某可以选择任意其一来维护自己自身权益。
3, 依据劳动合同法,徐某可以提出什么样的申诉请求?具体标准或计算公式是什么?
方案1: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体标准为:9000×10.5×2=189,000元,
方案2:要求公司从2011年4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及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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