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是任何一个社会个体的主体性属性之一,除此之外,主体的主体性属性还包括权力与利益,任何一种属性缺失,就不能称为社会主体,其中,权力是社会个体作为社会主体的行为条件,责任是行为表现,利益则是行为结果。
但是,尤其需要明确的是,权、责、利都属于社会环境中的概念,如果没有社会,自然也就没有什么权、责、利,而在社会中,权、责、利源于社会规定,也就是权、责、利都是特定社会环境中社会整体对社会个体的规定,所以,责任就是社会责任,而社会规定的形成方式就决定了社会是否具有公平的根本属性,并且使得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含义有了不同。
社会规定的形成方式如果是少数人制定,社会就没有公平,这种不公平就表现为社会个体的权责利不对等,有的有权无责、有的有责无权,由于利具有不确定性,就会出现有权无责的能够趋利避害,无权有责的有可能与利无缘,同时这样的社会个体也都没有主体性,有权无责的是主人,无权有责的是仆人甚至不是人。
社会规定如果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约定,社会就有公平,具体表现为社会个体是权责利对等统一的整体,是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体,也就具有独立性、自主性。
权责利统一,正是社会主体独立自主行为的体现与要求,也就是权责利中,利是社会主体行为动机,责是社会主体逐利的行为过程,权是社会主体逐利的行为条件,然而由于利的不确定性,如果行为结果无利或者有害的话,行为主体也甘愿担当,由此更体现出责任的社会意义,也就是说,责任就是社会责任,
但是,在不公平社会环境的语义中,谈到社会责任却有其特殊的含义,或者是说社会成为责任的限定性修饰语,只有社会责任不谈责任,还延伸出义务的概念来代替责任,或者干脆把义务等同于社会责任。
这种环境中社会责任的含义就是无条件的服从和心甘情愿、毫无保留的付出,否则就是心中有愧、无颜以对的。
公平社会中的责任之所以就是社会责任是因为责任与权力、利益要同时共同约定,权、责、利都来源于同一社会范围内部,有权力必有责任,有责任必须尽心尽力,这样才有可能获利,否则就变得有害了。
而不公平社会中权责利被少数人有意识地加以区分,为了掩饰这种不公平,都强调集体、强调共同,尤其是把责任以社会名义限定,社会责任也就等同于个体义务必须尽责、遵从。
所以,责任异化为社会责任就是少数人欺骗、约束多数人的有效手段,其约束作用更多地是在于多数人的自我约束,也就是当人们内心接受了社会责任这种特殊概念,就把服从变成了习惯,就会自觉克制自己内心与此不同理念导致的行为出现。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