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遇到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具有上述法定情形之一,就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A选项中,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虽然达成刑事和解,但是刑事案件除非是《刑法》所规定的不告不理案件,否则一律是国家追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是国家专门机关的义务,被害人乙不追究甲刑事责任的要求并不能阻碍司法机关对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选项中,按照《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犯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因此B项正确。C项考生容易上当,《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无论从性质上还是内容上,都与一般的“轻微”明显不同,所以考生在做题中一定要注意区分这“两字之差”。D选项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5)项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此项正确,既然抓获前就死亡,侦查阶段就要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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