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一 有效成立。缔约主体(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内部规则,全权证书)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国际强行法。有且只有上面三个条件。书面与否丝毫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有五种人不需要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会议组织机关派遣的代表。以上五种人只包括正职。
二 缔结程序。无论是缔结新条约还是进去老条约,我们以何种方式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条约以何条件对我们发生效力?都取决于条约本身的规定。
如果条约明确规定签署即生效,则签署即生效,不用在国内履行其他程序,此多见双边涉及某个很小范围的事项协议,较少见。
条约没有明确规定签署即生效,则要履行其他程序:批准程序或核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程序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下重要类条约走批准程序 和平友好类政治性条约,领土划界条约,司法协助引渡条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条约本身规定要批准的条约,其他。批准程序如何走?人大常委会定,主席签。核准程序如何走?国务院定,外长或总理签。批准程序是最高立法机关,核准程序是最高行政机关。老条约,加入或者接受。只有批准书要主席签,其他外长签了都有效如核准书、加入书、接受书,核准书是外长签了有效,总理签了也有效。
三 公布。谁定谁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重要类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其他条约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决定。
四 登记。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已生效条约应尽快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由秘书处公布。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但不影响其本身法律效力。
五 保留。
保留是单方意思表示。
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自己发生效力之前作出,但所保留的条约本身可以已生效条约也可以是未生效条约。
条约明确允许保留的条款,保留一经做出无需接受自然生效。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的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如果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况下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则保留效力不同即三角形关系。
六 效力。条约对第三国如何产生约束力,看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了权利还是义务。
为第三国设定义务,需要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义务才对第三国产生约束力。为第三国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则产生约束力。若条约已经为第三国设定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第三国不能自行取消,必须征得第三国的同意。
七 冲突。
条约本身对冲突有有效的解决途径,则尊重本身规定。
条约没有规定,则看当事国是否相同,相同则后约取代前约。
当事国不同,个案处理,把当事国划个圈,用常识判断。
下一章见条约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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