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在一个班级自治“系统”中,其道统与政统并不刻意区分,会出现怎样的实际问题?基于我对班级自治的体会,认为这个问题应该进一步界定为如果道统越界并涵盖了政统,会出现怎样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来解读这个问题本身,是因为我很难想象一个以民主宪政为“参考”的体系,会出现政统过于强大以至于道统被其涵盖的情况。
对于我们要探讨的问题,在百家争鸣史是有绝对的先例的——就是儒家。我们非常清楚孔子强调的以仁治国就是一种绝对的道统包含政统的现象,在我看来,如此蕴含的最大的问题,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标准的选择”。也就是在道统层面,孔子所树立的道德标杆可以被具象化为君子,也就是仁心已被唤醒的人,如果我们把这种道德标杆直接迁移到政统里,将其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岂不就是说“有德性的人,所做的事情都是对的,而其他还没有达成这一境界的人应该听从他们的想法。”这件事情无论是从民主宪政中平等的角度,还是从班级自治中关注个体发展的角度都是一件荒谬的事情——在这个团体里,我们希望做到的是无论能力如何,无论道德境界如何,都具有平等的发言权以及其他权利,有德者当然可以在制度制定时提出更多的意见,但显然并不是以己见为绝对真理,而其他人都应服从——这难道不是从另一个角度上的法家吗,差别仅在于法家的君主之所以可以如此做的原因是因为有势,而在我们的团体里能够如此做的原因是因为有来自于道德的支持,说严重些,这不就是一种道德绑架吗?
所以在班级自治中独立道统与政统是有着绝对的必要性的,我们显然不能以一个“有德者”作为我们的“法律”存在。从制度的角度来说,将所有权利都给予某一个人,或者说他就是权力本身,这是一个绝对荒谬的事情——我们追求的法律尽管没有像法家所谓的法那样不近人情且严苛,但显然也不是以某个有德者的自由意志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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