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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打卡02

法考主观题打卡02

作者: 路千里 | 来源:发表于2022-11-16 00:10 被阅读0次

刑事诉讼法丨第二章

1. 答:正确。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高检规则》第9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本案二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人赴S省人民检察院阅卷和听取机关汇报,对案件提出指导意见,正是领导关系的体现。

2.答:错误,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及专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指导。本案中S省高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作出判决,违背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关系,会让我国两审终审制和救济程序流于虚置。

3.答:存在以下三处程序违法:

(1)出庭的检察员当庭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刑事诉讼法》2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高法解释》第3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因此本案中,不应当庭提出,而应在庭审后书面提出。

(2)L市检察院向L市公安局发出要求立案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的,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若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本案应当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3)S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刑事诉讼法》254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若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本案中针对S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只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4.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情形。本案中杜某当场死亡时还未立案,应当直接做不立案决定。

5.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苏某死亡前有罪,应当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丨第三章

1.(1)专门机关:侦查机关为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B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若符合起诉条件,B市人民检察院向审判机关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提交H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若判处高某死缓,H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则死刑复核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提出意见。

可能涉及B市公安局、B市人民检察院、B市中级人民法院、H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当事人:被告人高某、王某,被害人邱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甲、任某

(3)诉讼参与人:证人沈某,鉴定人法医刘某、翻译林某,辩护人胡律师,诉讼代理人蒋律师,医生顾某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不作为诉讼参与人。

2.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对侦查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4)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

(5)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

(6)被告知鉴定意见的权利,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7)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的权利;

(8)有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9)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回避

3.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本案有两名被害人,诈骗罪被害人邱某和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张某,因张某已死亡,只能作为自然意义上的被害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邱某和张某的父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被害人张某的父母就被告人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造成的张某死亡带来的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申请回避,陈述意见,申诉;

(4)被告知鉴定意见的权利,还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5)送达裁判文书、出席法庭审理、质证辩论等权利;

(6)被害人无上诉权,如果对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检察院抗诉。

4.辩护人行为错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父亲和高某的父亲,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但依据《高法解释》43条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本案高某王某是同案犯,胡律师不能同时担任辩护人。

5. (1)在侦查阶段,张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邱某和张某的父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要求高某、王某共同被告人是错误的,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是高某,王某对该罪名及产生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律师要求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101条和《高法解释》192条规定,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除外),应当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赡养费及死亡赔偿金不在此列。

6.本案中,依据《刑事诉讼法》35条规定,侦查机关自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因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有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王某系聋哑人,B市公安局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分别为两人辩护。

7.沈某是证人,不能同时担任鉴定和翻译人员,证人身份具有优先性,不可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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