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尤其是早期,国家存在城邦性,大多是首都以及几个稍大的城池控制一片区域,国民也限于城市附近的国人。随着争霸战争的延续,国民资格被不断扩大,散处在偏远地区的人也渐渐被纳入国民范畴,也就是在此时,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政权对基本的控制雏形开始行成。
国人就是居于国中之民,他们与统治贵族是同族,有较为疏远的血缘关系。周代之宗法制推行,由于按照天子——诸侯——卿大夫——士 这一顺序分封,最后总有人沦为平民。这样的平民就是称之国人。国人既与统治者同族,自然享有较多的政治权力。
国人是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其干预政治的方式很多,或决定国君的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大凡中原的中小国家如郑、卫、宋、曹、陈、许或山东半岛的莒、纪等表现得最为明显,这可能是这些国家中保留原始公社的遗习较多的缘故。
举个例子,《左传》成公十年(公元前581年)三月,郑国贵族于如立公子繻,越一月,“郑人(即郑国“国人”)杀繻,立髡顽,子如奔许”。这种内政外交方面的例证很多。春秋时期,晋、楚争霸,中原小国深受其苦,朝楚则晋攻之,朝晋则楚攻之。卫国夹在晋、楚之间,有一次,“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乃“出居于襄牛”(《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国国君在外交上违背“国人”的意见而自作主张,就被流亡于襄牛。
野人,即居于野之人,亦称庶人。与周的统治阶层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来源是被征服的民人。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他们对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庶人与“国人”之不同,在于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他们的地位差别,表现非常明显。当时的“野人”虽也保有公社组织,但在古籍中没有野人参政的例子。
野人虽不能不参政,但是他们亦不是奴隶。野人与国人一样,都必须服役,而且亦与国人一样可以享受一定免役。但野人所服之役比国人要差许多。如兵役,野人仅负责军械的搬运等粗笨之活,以及照顾侍侯国人,他们多无参战之权力。但野人地位虽低,毕竟尚属平民阶层,他们平时生产和生活有自己的公社组织。周人在征服东方广大区域后,并没有破坏该地区原有之公社机构。甚至其公社中之贵族亦不更换,只是让他们转而效忠服侍他们而矣。与国人一样,贵族无权对野人随意进行处置和杀戮。
国人虽为平民,但他们有资格享接受教育,而野人则无受教育资格。
国和野,周朝所分封之贵族及其所率领的公社农民进驻新占领的区域后,首先是建立一个军事据点,这样的据点称之为“城”,也称之为“国”。而“国”之外广大区域称之为“野”。王朝的畿内和诸侯国都有这种国野之分,即乡遂之别。
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郊内为乡,郊外为遂。王朝六乡六遂,大国三乡三遂。周代的“国”和后来的商业城市不同,它对“野”没有调节生产的功能。其生计一般都要仰赖“野”的供给,所以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阂野。
此外,国人与野人的政治地位也大不相同,前者是统治者,后者是被统治者,政治待遇有着天壤之别。国与野的对立,是西周时期阶级矛盾的具体体现,也是西周奴隶制度的一个特点。
国野制度是先秦村社结构的基本组织框架,它是从封建制度的架构中延展与派生出来的。
周宣王改革之后,由地缘组织结构的统治办法逐渐取代以血缘为构成的管理方法,由此,国野制逐渐瓦解。在春秋晚期至战国时期加速瓦解,广泛推行的郡县制成为中央集权国家地方行政的主要制度。
1701历史教育蔡博,学号20172020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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