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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记》45|法律的事实

《鹿鼎记》45|法律的事实

作者: 曾晓枫 | 来源:发表于2017-12-02 00:30 被阅读16次

        小说这一回,回目:尚余截竹为竿手,可有临渊结网心。

      苏荃、方怡、阿珂、曾柔等见这边起了变故,纷纷奔来。风际中心想:“这小子心爱这小丫头,不敢动手,那些女人却不会爱惜她的性命。她们只爱惜这小子。”左手从腰间拔出钢刀,手臂一长,刀尖指在韦小宝的喉头,喝道:“大家不许过来!”

        苏荃等见韦小宝身处险境,当即停步,人人都又焦急,又奇怪,这风际中明明是韦小宝的朋友,刚才还并肩抗敌,怎么一转眼间,一言不合,便动起手来?料想定是韦小宝要放郑克塽,风际中却要杀了他为陈近南报仇。

      俗话说,画猫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人心中的心理活动,是不好轻易判定的。比如前段时间,热炒的江歌案,作为法律人,不能简单地开了上帝之眼,独卧隆中,即知世间万事。

      互联网,给了我们一种幻觉,感觉我们是开了上帝之眼,能够调查中所有的事务是非曲直。但是,这种是非曲直的理清,建立在四个事情上:一是找到了当时的见证人或证人,二是证人或见证人没有说谎;三是传播者没有歪曲事实或避重就轻或采用春秋笔法;四是信息接收者都能够理性地鉴别事情真伪。

      这四个要素都具备,几乎不可能。而中国老百姓,对于司法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是具有天生的“公道心”与“正义感”,觉得这个事情,最能体现出自己的道德良知与正义感。并且又由于国人普遍的“厚黑”等“阴谋论”论调,在众多的司法案件中,又特别容易在焦点案件中被非理性情绪、舆论带入沟里。

      在这些方面,特别是熟人社会比例很明显的地方,这种非理性舆论的喧嚣,尤其是沉重,都快构成了该地方政法系统的一老大难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国家一是加强证据的把关(非法证据排除,庭前可以证据交换、避免证据突袭,证据链的严格衔接,疑罪从无),二是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事实的辅助发现者),三是强化律师更多过程的参与(刑诉中,被第一次讯问时都可以请律师啦),四是审判文书的上网公开(并且裁判文书的说理)。

      生活中,我们不是所有的事情都会闹到法院(有时不符合司法经济学),也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够查清真相,所以我们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要多一些耐心与期待。真的对一个法律人来说,不清楚法律事实而妄论,绝不是真正职业的态度。

      希望,这个社会真能少一点彭宇案这样的拿法律和稀泥的判决,也更能拿出点现代社会法治公民的理性修养与耐力,去谨慎地看待今后法院的判决。我们必须要有这样一份耐心,我们必须要给予法律一个独立判断的机会。眼见都不一定为实,更何况各方当事人在具体事件中还各有利益的纠葛,更可能污染下判定法律事实的证据。

      所以,这一点,我觉得法律事实的认定阶段让给相关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去举证质证辩论去处理,我们再法律审阶段再来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当然,每个公民如果恰巧是案件目击者,都有作证的义务,作为知情人,我鼓励公民参与作证。

      法律的事实,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法律审的前提。我们认定法律的事实的过程中,总是目光在自然发生的事实与法条间来回穿梭;我们重视各方人的意见,但是我们并不完全由人的思想活动判定法律关系。我们在读《左传》《史记》以及小说中,我们总是会被作者的文笔带着思路走,但是想成为一个法律人,必须有这样一个认定法律事实上的基本锻炼。须知,“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不绝对正是法律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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