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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法条解读:
保险法通过第23条规定保护的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但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财产,法院可以通过要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将现金价值抵偿投保人债务。
另外保单指定的受益人如果已请求了保险金,则到手的保险金可用于抵偿受益人债务。如果受益人未请求保险金,则保险金暂不予处理。如果受益人放弃请求保险金权利,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我们整理了一些案例情况,供消费者参考,方便理解。
01 投保人现金价值可抵偿投保人债务
现金价值是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
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 (亦称“解约金”) 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这类保险单在退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数额,就是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具有确定性,投保人对该项财产享有抵押、转让等处分权能,故保险单现金价值普遍被认做个人金融资产。
我国保险合同中登记的投保人均为实名制,因此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人不仅是确定的,而且身份明确,从而为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进行查询、查封、冻结提供了可操作的有利条件,使可执行性成为现实。
现金价值的财产属性和其归属确定性使得其可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的标的。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死亡且保单无相关责任生效时,保单现金价值作为遗产,仍可列入清算范围。
保险合同如何规避投保人债务呢?
1.投保人本人并非债务人
使用投保人家庭共有财产购买保险合同 时,若投保人非债务人本人,保险合同不受债务影响。
2. 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变更
比如投保人投保了豁免险,身故后保险合同已完成缴费,此时保险合同与投保人权利义务解除,不再影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
3. 保险合同没有现金价值
对于没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法院不会要求解除,或将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进行清算。
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按被保险人债务、生存情况进行分析。
02投保人债务不影响被保险人保险金
被保险人是受到保障的人,保险合同都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所以通常被保险人也是享受年金、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赔偿金的人。
被保险人享受的这些年金或者赔偿金是不用抵偿投保人的债务的,但是会被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
03被保险人债务不影响受益人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但是前提条件是在投保时必须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会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首先进行清偿税款和债务。
部分生存保险受益人可指定为非被保险人,此类型保险金也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但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人时,则可用于抵偿债务。
04虽无法避债,但可减损
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通常低于最终的保险责任,如遇到债务纠纷进行清算时,可能会造成双输的局面。
因此在遇到投保人债务纠纷时,投保人可以与债权人、受益人协商,将债务进行转让,以获得双方更能接受的利益。
比如投保人甲2016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年金险,保障期10年,受益人为甲的子女乙。2018年甲与丁产生债务纠纷,当时甲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为20000元,但保险合同履行至2026年时,甲可获得生存理赔金50000元,若甲在2026年前身故,乙可获得身故理赔金50000元。
此时因保险合同预期价值明显高于保单现金价值,甲可与丁协商,到保险责任履行后再对财产进行清算,并要求保留一定收益。
互动点评
综上所述,保险的功能是对生活进行保障,而非规避家庭债务。将保险避债功能视为投保的需求是不可取的。
在选择保险的时候,我们更应注重自己的风险,以风险水平选择保险保障,才能实现保险真正的价值,选到合适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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