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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0911

国际法0911

作者: 一瓣橙小满 | 来源:发表于2024-09-10 18:49 被阅读0次

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及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均不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但是反诉构成了对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联合国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简单读书票通过后委任。

中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者堵塞河流。

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通过国际河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临海的基本通行制度是无害通过制度。及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需事先通知或者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沿海国以某种形式宣布并说明其宽度。

毗连区不是我国邻水,故其上空也非我国领空,该区域适用自由航行制度及外国船舶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外国飞机包括军用飞机也享有自由飞越的权利。

潜水艇通过临海的时候才需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享有完全主权,其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已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这些管辖权当然包括为了勘探开发自然资源而修建人工岛屿,并管理人工岛屿的权利。

但是沿海国在行使专属经济区基于自然资源的管辖权时受到如下限制,一,在逮捕或扣留外国权之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途径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二,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三,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者任何形式的体罚。

沿海国在大陆架仅享有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与和此相关的管辖权,故他国有权在我国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但为了避免影响沿海国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的所经路线需经沿海国同意。

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意味着没有提出过领土要求的不得再提出已经提出过领土要求的该要求被冻结,既不会前进,为领土主权,也不会后退为撤回要求。

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受邀参加发射活动的外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外公责任主体为发射国,包括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

外公行为致地面人员和财产损害,发射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根据责任公约,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公约。

一,该国的国民。

二,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因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附件一,需事先取得进出口许可。

附件二只需事先取得出口许可。

附件三缔约国自行管理。

根据巴塞尔公约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规定,特定进口必须经进口国书面同意。必须要有无害环境的处置办法和相关的保险或担保,危险废物才能越境转移。

先后顺序为

一进出口方要先向进口国报批,获得进口国对特定进口的书面同意。

二,进出口方才会去安排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三才会去购买保险和请求第三方提供担保。

危险废物只能在缔约国相互之间跃进转移。如果退出巴塞尔公约,危险废料就不得进行出口。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凭护照证明其身份。

外国人若在中国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只有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方能限制其出境。

留学生无权在中国境内工作,即使留学生有权在校外,校外勤工助学或实习也需要所在学校事先同意,且由相关部门在居留证件上加注相关信息。

经常居住地行程要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根据国际法关于引渡的一般规则,经引出国同意引入国可以转引渡。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

可以拒绝:①我国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②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如健康问题。

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使馆馆舍,包括使馆的公务区,休息区以及馆长的私人官邸。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的程度低于食管的管射,在确有必要时可以征用领馆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或交通工具等,但应做出有效的补偿。

外交人员不应在接受我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的专业或者商业活动。外交人员不得干涉接受我的内政。

代办处和大使馆性质上均属于使馆,享有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根据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特权豁免,但不包括已经成年的子女。

针对外交人员任职期间所涉的民事纠纷,接受国有管辖权的情形只有四种,

一,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二,私有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

三,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之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四,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特别外交信差,享有外交信差的人身不受侵犯权,但当其将负责携带的外交邮带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应限于领管辖区范围内,在领管辖区范围外执行职务需经接受国同意。

对于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使馆人员,如果在其到达接受国境内以前被宣告,则接受国可以拒绝给予其签证或拒绝其入境,如果在其入境以后被宣告,则派遣国应酌情召回该人员或终止该使馆人员的职务,否则接受过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甚至令其限期离境。

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官员,只要其不具有派遣国国籍,均需经接受国明示同意。

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作出,但保留的条约本身可以生效或未生效。

国际法院法官原则上由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各国团体提名产生。即国际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

国际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在就任国际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国际海洋法院,

一只能审理海洋争端。

二,诉讼主体可以是缔约国或者其他实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三,必须争端双方同意。

国际法院

诉讼管辖

一,国家。

二,双方同意,

三,判决有约束力。

四,执行权在安理会。

只有联合国机构可以就执行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法律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和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均无权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无约束力。

安理会在其职能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对争端当事国和所有会员国都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状态,以交战双方是否存在交战意思为决定性因素?因此两国的宣战构成了战争开始的标志。

如果甲乙两国构成战争关系,根据战争法规则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是可以没收的。

无论是战争关系还是武装冲突关系,一方均可以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迪桥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但要给予其人道主义的对待。

政府享有人道主义待遇,即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宗教信仰和人格尊严。

战争开始会导致经贸往来的禁止,但已履行的契约或者已结算的债务并不废止。

庇护要求同时满足给予居留权和拒绝引渡两个构成要件,如果只是接收难民,不构成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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