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的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理解了这一点,自然就明白为什么行政复议审理人数不是3个人,而是2个人了。因为复议遵照的是行政行为实质审查2个人的规则。同时,也就明白重大疑难案件复议审理方式是听证方式,而不是开庭的方式了,因为开庭的方式是行政诉讼的审理方式,而复议是行政行为,所以只能被称为听证。因此,A项正确。
(2)对于经过复议后被告的确认规则我们概括为: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本题中,市工商局经复议维持了县工商局的决定,应当以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B项错误。
(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县工商局所在地和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C项正确。
(4)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复议维持后的基本逻辑线索是:“被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审理对象(原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行为)→判决对象(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一并裁判)”,这也是符合“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的诉讼线索的,“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所以,D项不正确。
综上,本题司法部原答案为ABD,依据新法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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