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然权利的概念建立在某些普遍有效的规范或价值的基础上,因而休谟作为一个经验主义者,否认自然权利的概念代表着知识:价值和规范并不是知识的表达,而是感情的表达,而感情不可能是非真即假的。
比方说一件谋杀。我们看到杀人者扬起了刀。我们看到那刀刺入了受害者身体。我们听见尖叫声。我们经验到所有这些。我们耳闻或目睹了这事。当我们报告此事的时候,我们所说的是真的,只要我们没有故意撒谎的话。我们也可能因为我们感官的欺骗、或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看到了一出虚构的谋杀(比方在电影场景中)而诚心诚意地说了假话。
这里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使用真这个概念或假这个概念。我们正在谈论的是某种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这种行为的东西。但是,休谟认为,行为的道德厌恶性,不是我们以同样方式能通过经验获得的。
行为的那个我们认为道德上厌恶的方面,也不是像谋杀这样的事件本身之中的某个东西,而是在我们之中的某个东西。道德上令人厌恶的基础,是我们对该案例的感情。我们感到一种道德上的令人厌恶。所感知的行动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不道德的。
道德上令人厌恶并不是我们所感知的任何东西。它与我们的感情相联系。我们把行动和态度经验为道德上善的或恶的,我们认为某些事情应该做,其他事情不应该做。与这样的道德评价、规范和价值有关的一切,都产生于我们的感情,而不产生于我们直接经验的行动。
举一个不那么极端的例子:如果我们说“保罗有金发”,我们看一下保罗的头发就可以确定这个陈述是真还是假。但如果我们说“保罗应该做家庭作业”,我们要看什么才能发现这个陈述是真的还是假的呢?
没有什么东西是我们为了确定这问题的真假而可以看一下的。既然经验主义主张我们只能通过经验——也就是感觉经验——而知道什么,那么我们也就永远也不可能确认或否认后一陈述。(但是,一个像柏拉图这样的唯理论者会主张,借助于理性直觉我们有可能知道某些伦理陈述和政治陈述是真的还是假的。)
我们可以把反对意见概述如下。一方面,我们有一些“是—陈述”,或描述性陈述,就像“保罗有金发”。这些陈述可能是真的或假的。另一方面,我们有一些“应当—陈述”,或规范性陈述,就像“保罗应该做家庭作业”。这些陈述不可能是或真或假的,因为它们并不对实在或概念作任何主张。这样的陈述表达的是感情。而感情与理性相反,推动我们去行动。
规范性的东西——目标、价值和规范——不可能是或真或假的。一个陈述的真假问题取决于对理性做基于经验的运用。但这种基于经验的理性运用——这里就称为“理性”——是无法对目标、价值或规范进行评价的。也就是说,关于什么手段将最好地导致一个给定目标,这种意义上的“理性”当然是可以评价的;它还可以评价我们为了达到该目标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理性”原则上可以告诉我们一个目标是不是可实现的。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理性”也可以告诉我们正在追求的一些目标是有内在冲突的。但基于经验的理性运用不可能告诉我们应该追求什么基本目标和价值,因为这些规范性问题落在“理性”的边界之外,落在对理性作基于经验的运用的边界之外。这些规范性问题不可能是或真或假的。规范和价值最终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而不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描述的东西和规范的东西之间、理性和感情之间的这个区别,就是休谟在——比方说——作下述论断时所指的意思:“人如果宁愿毁灭全世界而不肯伤害自己一个指头,那并不是违反理性。”
但是,休谟并不因为基本目标和价值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就说什么都是“主观的和相对的”。这里他区别于某些智者派成员,后者虽然也主张规范的东西是以情感为基础的,但从此引出了相对主义和怀疑论的结论:他们认为感情是因人而异的,因而规范的东西不能被看作是普遍的。休谟则相反依赖于规范的东西的某种共同的基础,尽管规范的东西是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所发生的事情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独立无私的立场,而当我们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对一特定行动都将具有相同的感情。这种共同的厌恶感或赞许感包含着对于规范问题的一种普遍同意。这样:
1.我们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
2.我们对行动都将具有相同的感情;
3.从这个感情出发我们将作出一个正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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