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对公民宗教的描述大体上为一种对一种事物(公民宗教)的科学分析,而非他创造了公民宗教这个东西。所以,对于读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区分事实和价值,公民宗教有利有弊是事实,但各人对此事实的理解形成的好坏判断则是个人的价值判断。
相对于社会而言,宗教可以分为两种,分别为人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人的宗教没有庙宇没有圣坛,其范围仅限于对至高神灵和永恒精神的纯粹的信仰。公民的宗教则只在某一个国家中实行,为这个国家提供各路神明、精神指导和守护者。这种宗教信条和教义有仪式和法律规定的外在崇拜形式。人的宗教属于自然神圣法则,公民的宗教则属于世俗神灵法则。第二种宗教类型将对神的信仰与对法律的感情结合在一起,使祖国成为公民敬仰和热爱的对象,从一角度说这种宗教类型是很好的,它使公民明白,为国家服务就是在为守护神服务。
但这种宗教的类型也有害处,因为它建立在谎言之上,使人变得轻信而迷信,将对神的真正信仰虚耗在空洞的仪式中。它的害处还体现在,当它变得排他时,会让一个民族的人民变得狭隘。于是人民便会走向凶杀和屠杀,还以为自己是在清除不信仰神的异己,做着神圣的行为。这样的人民便自然陷入与其他所有民族的战争状态,对该民族人民本身的安全也构成了极大危害。
让我们回到权利这一正题上来。社会公约授予主权者的关于臣民的权利,绝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边界。因此,臣民向主权者解释他们观点的义务仅限于这些观点对于公共体重要的部分。国家需要有一种能够让其公民热爱自己义务和责任的宗教信仰,在此之外,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意愿的观点。主权者对于精神世界完全没有管辖权,只要人们此刻的现世生活中是良好的公民即可。
因此,便存在一种纯粹的世俗的信仰,需要主权者规定相关条款,作为一种社会性的情感,没有它便不可能成为良好的公民。这种信仰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相信它,却可以将所有不相信的人驱逐出这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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