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并或者减资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岀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1.公司合并或者减资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岀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文标题:学习(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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