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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法庭:控辩双方的公平博弈

美国刑事法庭:控辩双方的公平博弈

作者: 肥兔拉呱 | 来源:发表于2017-07-16 13:52 被阅读206次
美国刑事法庭:控辩双方的公平博弈

中国留学生章莹颖在美国失踪至今,作为同胞的我们,最希望的是出现奇迹,莹颖同学能回来。

但毕竟案发在美国,因为不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刑事审判程序,我们有很多质疑,先是觉得FBI破案进展太慢,而后觉得美国司法机构对嫌疑人太宽松,再后对犯罪嫌疑人无罪辩护不能释怀 ......

可以说,是东西方立法理念的天差地别,使得我们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很是不能理解。

那就来看一下在美国从逮捕犯罪嫌疑人开始的一系列司法程序吧。

1. 逮捕 (arrest)

当警察或FBI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而不能仅仅出于怀疑或推理。有时候,FBI破案进展缓慢,并不是没有锁定嫌疑人,而是锁定了嫌疑人,却没有足够证据,而且明明知道证据可能就在嫌疑人家里,但没有足够证据,上级就不签发搜捕令(a search warrant),没有搜捕令就没有权力去搜查,这时就会陷入僵局,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嫌疑人继续逍遥。本案中找到了章莹颖上了的那辆车,并得到了嫌疑人意图绑架的通话录音就是逮捕的合理根据。

在实施逮捕时,警察必须向嫌疑人说出“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就是我们在影视中经常看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 , 因为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有一句: “no person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意思就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self-incrimination)。这警告同时还告知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

2. 开庭前 (pretrial)

首先重要角色要到位,一场刑事诉讼重要的参与者有被告(the accused),被告律师(criminal defense attorney),检察官(prosecuting attorney),法官(judge),陪审团(jury),证人(witness)。有一点必须说明一下,被告律师和检察官的英文都是attorney,在美国他们是两个完全平等对抗的团队,区别就是一个为个人服务,一个为国家服务,没有地位的高低,更没有道义上的高低,如果控方在法庭上暗示自己是在“伸张正义”,那绝对是令辩方愤怒的违规行为。

角色齐全后,先有个审前听证(preliminary hearing),只是个非正式的单方面听证,法官首先问被告是否认罪,在章莹颖案中,嫌疑人没有认罪。然后法官要决定检方的哪些证据是可以呈堂的,这要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也就是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是不予采用的,比如没有搜查令而搜查到的证据,即便就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也必须排除。同时还有“毒树之果”原则("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由非法证据衍生出的所有第二手证据都被排除。好不容易得到的证据就这样被废了,这点对我们来说有点不可思议。

而如果嫌疑人认罪(guilty plea),接下来就此和检方讨价还价(plea bargaining),以换取较轻的刑罚。比如,1975年,桑普斯谋杀了弗兰,并且把在场的黛安娜砍成重伤,后来在审判之前,桑普斯决定承认自己谋杀了弗兰,但作为交换条件,黛安娜告他意图谋杀的罪名必须撤销,就这样,桑普斯接受了15年有期徒刑,幸运的话,七八年就可以出来了(载自“FBI心理分析”)。这对我们来说更是不可思议。

3. 庭审 (trial)

被告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是无罪的,即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这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条。美国人并不认为被告就等于是半个罪犯。在法庭上,被告通常是西装革履,以体面正人君子的形象示人,而不让“犯罪形象“先入为主。(比如下图中辛普森在法庭上的样子) 这样控辩双方的不平等感就彻底消除了。

美国刑事法庭:控辩双方的公平博弈

至于电视台能否进入法庭进行转播,各个州的规定不同,还必须考虑辩方和控方的意见。在不允许的情况下,会提供一些现场速写(如下图)。而当年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案则是进行了全程直播,甚是轰动,但陪审团是绝对不能出现在镜头中的。

美国刑事法庭:控辩双方的公平博弈

正式审判开始的时候,法官照例要当着陪审团的面再问被告是否认罪,认罪,直接进入审判。不认罪,就开始法庭抗辩,这也是经常出现在影视中唇枪舌战的精彩场景。这里还必须说明一下美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辩方是不需要证据,只需要提出疑问即可,而检方必须拿出“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铁证,检方提供证据,取证必须合法科学,提供证人,证人必须可靠诚信,达不到这些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足,罪名就不成立。另外,检方以什么罪名提出指控,也是件讲究技巧的事,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以“一级谋杀”进行指控,不仅要证明辛普森杀了人,还要证明辛普森有预谋(mens rea),如果只能证明杀了人而不能证明有预谋,那么“一级谋杀”的罪名不成立,嫌疑人可以回家了;如果以“二级谋杀”指控,那么判的刑期就会大大缩短,检方又会不甘心。

在法庭上,有时最出丑的不是被告,而是证人。因为证人出庭作证,必须接受正反双方的提问(cross-examination),比如检方证人,检方的提问肯定很好回答,但辩方的提问就有可能让他招架不住,辛普森案中的警察证人福尔曼就被弄得丢了工作还身败名裂。

而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是起到了类似“裁判”的作用,决定证据是否可以呈堂,证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控辩方是否犯规等等。也可以说法官在法庭上说话并不多,这和我们国家的法官纠问制是完全不同的。

说到陪审团,重大刑事案件,必须通过陪审团审理,可以这么说,最终掌握被告“生死大权”的不是法官,而是陪审团。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抽取,虽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查筛选,但都是普通老百姓,甚至可能是文盲。一般陪审团为6~12人,最后裁决时,如果是12人中有4人或以上人持不同意见,那么裁决无效,如果是6人团的则必须完全一致才有效。

判决过后,还可能有一系列上诉,如被判死刑,那么起码10年过后才可能真正执行。

美国的司法制度实际体现的是“宁可放过,不可错杀”的原则。在美国,公民自由高于一切,一个无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国人最不能容忍的。在他们看来,嫌疑人处于一个弱势不利的地位,如果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么被政府执法人员冤枉诬陷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政府执法人员有权力,容易腐败,容易滥用职权,所以美国宪法五条修正案都是用以保护公民权利的。

我们可能会觉得不可思议,因为我们习惯于希望犯罪嫌疑人得到“从重,从快,从严”的惩罚,因为我们觉得不需要保护被告。当然,美国不太安全,是不是因为有时“坏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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