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的角度看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朱文雷律师

律师:朱文雷,男,1969年2月生,江苏人,中共党员
职位: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权益高级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四川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金融工程硕士
职业经历:1990年8月大学毕业就职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7月辞职,同年10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通过,1995年1月开始执业。
社会兼职:
中国直邮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
四川大学江苏校友会副会长
专业特长:
诉讼领域的刑事辩护、各类民商事案件代理;非诉讼领域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类业务、融资发债等。

我国《保险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从设立的高门槛,到经营过程中的严格要求,再到出现违规情况以后的监管措施,均保证了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首先,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远高于设立一般的公司。《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而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这不但高于了一般公司的标准,甚至在某些方面高于银行的设立标准;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也高于《公司法》的要求,从人和财两个方面保证了保险公司从起步就有较高的安全性。

其次,保险公司设立后,要遵守各项经营规则,如缴纳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资本充足率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动态监管标准;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等等,这保证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不会发生严重偏离,是保险公司安全性的重要保证。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了经营规则,将面临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被责令限期改正、进驻整顿组进行整顿、被接管、直至被重整、撤销或者破产清算。即使被撤销、破产,经营有寿险的保险公司,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也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客户的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从设立,到运营,再到监管,直至清算,要求都非常严格,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在确定的轨道上运行,具有极高的安全性。以下是台湾国泰人寿国宝人生的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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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安全性》
主讲人:张晓薇老师
来自宝岛台湾,资深经纪人教练。二十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资历、4届百万圆桌会员资格、3届IDA国际龙奖、财经专题讲师(退休财富规划、资产保全计划、税务规划、高级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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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第22期财经主题:《保险公司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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