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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学习第53天《滕文公上 凡五章》5.2

《孟子》学习第53天《滕文公上 凡五章》5.2

作者: 霞君 | 来源:发表于2025-05-05 08:09 被阅读0次

《孟子》学习第53天《滕文公上 凡五章》5.2

原文阅读

滕定公薨。世子谓然友曰:“昔者孟子尝与我言于宋,于心终不忘。今也不幸至于大故,吾欲使子问于孟子,然后行事。”

然友之邹,问于孟子。

孟子曰:“不亦善乎!亲丧,固所自尽也。曾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诸侯之礼,吾未之学也。虽然,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饣干)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

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且《志》曰:‘丧祭从先祖。’”曰:“吾有所受之也。”

谓然友曰:“吾他日未尝学问,好驰马试剑。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尽于大事,子为我问孟子。”然友复之邹问孟子。

孟子曰:“然。不可以他求者也。孔子曰:‘君薨,听于冢宰。歠粥,面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风,必偃。是在世子。”

然友反命。世子曰:“然。是诚在我。”

五月居庐,未有命戒。百官族人可,谓曰知。及至葬,四方来观之,颜色之戚,哭泣之哀,吊者大悦。

字词注释

[1] 滕定公:滕文公的父亲。薨:侯王之死称“薨”。

[2] 然友:滕文公做太子时的师傅。

[3] 大故:大事。这里指父丧。

[4] 自尽:指主动地尽孝心。

[5] “曾子曰”几句:见《论语·为政》,本来是孔子对弟子樊迟说的话,这里引为曾子所说,大概曾子曾经以此教导弟子。

[6] 齐(zī)疏之服:粗布所制,缝了衣边的丧服。齐,缝衣边。疏,粗,指粗布。

[7] (饣干)(zhān):同“饘”,稠粥。粥:稀粥。

[8] 父兄:指与滕文公同姓的老臣。百官:指与滕文公不同姓的百官。

[9] 宗国:宗主国。滕国和鲁国的始封祖分别是叔绣、周公,都是文王之子,而周公为长,所以滕国称鲁国为宗国。

[10] 其:指自己。

[11] 冢宰:百官之长。

[12] 歠(chuò):饮。

[13] 尚:加。

[14] 庐:专供居丧时所住的房子,形制简陋。

译文参考

        滕定公死了。太子对然友说:“从前,孟子曾在宋国和我交谈过,我心里始终没有忘记。现在不幸得很,父亲逝世了,我想请先生去问问孟子,然后才办丧事。”

      然友到邹国,去问孟子。

      孟子说:“不错呀。父亲的丧事是该主动尽孝的。曾子说:‘父母生前,按照礼来服事他们;死后,按照礼来埋葬他们,按照礼来祭祀他们,这样可以称得上孝了。’诸侯的礼,我没学过;尽管如此,我还是听说过的。守孝三年,穿着粗布缝边的丧服,喝着粥,从天子到平民百姓,夏、商、周三代都是一样的。”

      然友回去复命,太子决定实行守孝三年的丧礼。父老百官都不愿意,说:“我们的宗国鲁国的历代君主都没这么办,我国历代的君主也没这么办,到了您这里却违反规矩,不行的。况且《志》上说:‘丧礼、祭礼遵循祖宗的成例。’”他们又说:“我们是有所根据的。”

      太子对然友说:“我以前没做过学问,喜欢跑马舞剑。现在父老百官对我不满意,担心我不能办好丧事,先生再替我去问问孟子!”然友又到邹国去问孟子。

      孟子说:“是啊。但这是不能要求别人的。孔子说:‘君主死了,政务听命于冢宰。太子只得喝粥,面色深黑,就临孝子之位便哭,大小官吏没有人敢不悲哀,这是因为太子带了头。’上面爱好什么,下面一定爱好得更厉害。尊贵者的德行,像风;卑微者的德行,像草。草上有风吹过,一定随之扑倒。这事全在太子怎么做。”

然友回去报告。太子说:“是。这事确实全在我怎么做。”

      太子在丧庐住了五个月,没有发布任何政令。百官和族人都赞成,称道太子懂礼。到了举行葬礼的时候,四方宾客都来观礼,太子容色的凄惨,哭泣的悲哀,使吊丧的人大为满意。

核心观点解读

        滕定公去世后,滕文公因曾与孟子在宋国有过深入交流,对儒家礼制深有感触。他派老师然友赴邹国请教孟子如何操办丧礼。孟子主张恢复三代(夏商周)的礼制传统,认为这是子女对父母尽孝的基本要求。

        滕国父兄百官强烈反对,认为与传统不符,鲁国(滕的宗主国)和滕国历代君主均未实行三年之丧。根据礼法依据:《志》(记载礼制的文献)规定“丧祭从先祖”,应遵循旧制。

        孟子强调,孝道的核心是“自尽”,是发自内心的情感表达,即竭尽心力完成对父母的生养死葬之责,通过守丧仪式体现对父母的追思。他引用曾子的话:“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主张孝不仅是情感表达,更需通过礼制规范来实现。其中,“三年之丧”是核心要求,包括穿粗布丧服(齐疏之服)、食粥(饘粥之食)等,从天子到庶人均应遵循。按照当时的记录,“三年之丧”是夏商周三代的共同礼制,孟子虽未专门学习诸侯之礼,但主张恢复古礼,体现“法先王”的政治理念,认为这是普适性原则。

        孟子引用孔子“君薨,听于冢宰”的典故,强调君主的行为是风向标,“君子之德如风,小人之德如草”,强调上位者的表率作用。他主张滕文公应以身作则,通过自身哀痛的表率感化群臣,如“面深墨”“即位而哭”。孟子强调,领导者的权威并非来自权力压制,而是源于道德示范。孟子将守丧从形式礼仪升华为道德修养,开创“心性论”先河。这里反映出孝道的实践是礼制与情感的合一。

      滕文公坚持守丧五月(诸侯五月而葬),期间住在丧庐不言政事,葬礼时哀戚之情感动各国吊丧者,证明礼制的情感力量,成为践行孟子思想的成功案例。通过丧礼实践展现“仁政”主张的这一事件成为滕国后来被称为“善国”的起点,为后续滕文公推行仁政奠定基础,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政治实践中的影响力。此事被朱熹评价为“孟子之言性善,始见于此”,是儒家心性论的重要实践。

        这段记录反映出战国时期礼制改革面临的现实阻力。一方面,周礼在诸侯国中逐渐崩坏;另一方面,儒家试图通过复古礼制重建社会秩序。滕文公的选择,既是对旧传统的革新(相对于滕国近世),也是对更古老传统的回归。这段记载生动展现了孟子如何将伦理主张转化为政治实践,儒家将个人孝行与政治伦理结合,认为“以孝治身”可扩展为“以孝治国”,通过家庭伦理巩固社会秩序。这段文本不仅是儒家伦理的经典阐释,也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微观缩影,对理解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与礼制文化具有重要价值。

背景知识介绍

周代丧葬礼制结构与社会整合(节选)

        周代丧礼除了表达孝道、宣发孝子的内心哀痛等意义,也具有整合社会秩序、强化尊卑贵贱社会秩序等功能。周代丧葬礼制是显示死者社会等级的礼制,它全面地体现于关于死亡称谓等观念形态,丧事、祭祀等操作形态和墓葬等实物形态之中。

      丧礼反映出宗法关系和等级关系,又通过宗法关系与等级关系来维系、强化政治关系。丧葬礼制亦有强化人与人之间建立良好和谐关系的社会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丧葬礼仪为维护等级尊卑严格的君臣关系增加了一丝温情脉脉的情感因素,使君臣上下交流有了畅通无阻的通道,有利于维系君臣之间政治关系以及君臣关系的稳定。

周代严格的不可逾越的贵贱等级关系,是阻隔君臣上下之间和谐交往的重要原因,然而政治局面、社会关系的稳定仅靠冰冷的尊卑贵贱等级关系是很难长久维持的,因此还必须要有情感因素来笼络人心,给冰冷的等级关系加上润滑剂。丧礼正具有某些调整君臣上下关系的功能。例如臣子得重病,按照礼制规定,天子或诸侯要委派人探望慰问:“卿大夫疾,君问之无算。士,一问之。”这种慰问无疑体现了君对于臣的关心,有利于拉近君臣的情感距离。

臣下去世,天子与国君有临丧之礼。《左传》载:“众父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杜预注:“礼,卿佐之丧,小敛大敛君皆亲临之,崇恩厚也。始死,情之所笃,礼之所崇,故以小敛为文。”也就是说,按照礼制,诸侯需要在大敛和小敛都临众父之丧,不参加小敛属于非礼。当然,按照正常礼节亲赴大小敛,体现君对臣之“恩情”,是调整君臣关系的最佳方法。

其实,国君临丧有相关仪节,如君临大敛时,“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君释采,入门,主人辟”。所谓庙,此指死者的正寝。《檀弓》记载:“以巫祝桃、茢、执戈”,郑玄注云:“为有凶邪之气在侧。”君临臣丧礼时,巫祝用桃、茢来祓殡,目的在于祛除凶邪。这一仪节甚为重要,它体现了君臣之间尊卑有等的政治等级关系,成为象征等级尊卑的符号,同时也体现君临臣丧之恩典。同等级关系临丧时,绝对不可以巫祝祓殡,否则被视为非礼。《左传》记载一件事:“楚人使公亲襚,公患之。穆叔曰:‘祓殡而襚,则布币也。’乃使巫以桃、茢先祓殡。楚人弗禁,既而悔之。”楚人强使鲁襄公为楚康王亲行襚衣礼,鲁襄公使巫执桃枝与笤帚祓除不祥,实质是行用君吊臣丧之礼,楚人事后方知蒙辱。可见这一礼节的尊卑象征意义。

此外,周代丧礼规定,臣子去世,君王举哀须在饮食乐舞等方面减杀,以表哀思,以此体现君对臣之感情。这在礼书中有不少记载:“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绖䌶衣。或曰,使有司哭之。为之不以乐食”,“诸侯薨,令去乐。大札、大凶、大灾、大臣死,凡国之大忧,令弛县。”这些都是周天子或诸侯在臣下丧事上的规定,他们必须在饮食乐舞方面有所减损,以示哀悼。《左传》有类似记载:“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又,“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绎为绎祭,万为干舞,籥为籥舞。这两则都是诸侯在卿大夫去世时有关食、乐的记载。

诸侯死,周天子派大夫来会葬。《左传》记载“天王使叔服来会葬”。尽管天子、诸侯之间,诸侯与大夫之间绝旁期,即周天子于诸侯无服,诸侯于大夫无服,但唅襚之类赠赙则有之,如“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君使人襚”,这表明天子、诸侯于臣子皆有唅襚之礼。这些礼仪目的在于体现君对于臣之恩情,有利于维系君臣之间的关系,使臣对君更加忠诚。另一方面,天子驾崩,诸侯作为臣子必须助葬、会葬,即“以丧礼哀死亡”。这是政治秩序中君臣从属关系的体现,也是等级制度及王权政治的体现。

第二,在周代宗法社会中,丧葬礼仪起到了调整宗族关系、增强宗族成员团结、强化宗法血缘亲情的作用,对于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也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诸侯之间或为同姓叔伯关系,或为异姓甥舅关系,诸侯之间以同姓血缘或姻亲拟血缘编织了一个纵横的宗法网络。诸侯之间,也会通过哭临、助葬、会葬之礼来体现宗法血缘亲情,以强化宗法之情,从而密切诸侯国之间的亲密友好关系。比如诸侯崩,则他国诸侯哭临于庙,例如:“秋,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礼也。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是故鲁为诸姬,临于周庙;为邢、凡、蒋、茅、胙、祭,临于周公之庙。”《左传》文公九年记载,“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礼也。诸侯相吊贺也,虽不当事,苟有礼焉,书也,以无忘旧好”。可见,同盟诸侯之间有襚礼,“以无忘旧好”。

当然,绝大多数诸侯之丧,别国诸侯不会亲临,但会委派士、大夫前往吊唁送葬:“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唯嘉好、聘享、三军之事于是乎使卿。晋之丧事,敝邑之间,先君有所助执绋矣。”在宗法政治体系中,丧礼的意义在于彰显政治秩序,维护诸侯之间的亲密关系。

其次,西周社会,与实行严密的宗法制度的社会形态相适应,死者按宗法关系同族而葬,典籍中称之为族坟墓。《周礼》中规定大司徒的职责有“以本俗六安万民”,所谓的本俗就包括“族坟墓”这一项。族坟墓制度下的墓地当由国家划分、由国家派遣官员管理,不同宗族、不同身份的人死后按各自应有的规格葬入划定的地域。这种家族墓地制度,对于维系宗族团结、强化宗法血缘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丧礼的核心在内心的哀戚之情,“慎终追远”,丧礼通过仪式的不断推进,宣示社会成员应该遵循孝道,强化人们对孝道的认同。

西周的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作为纽带的宗族礼法,古人正是通过丧葬仪式,从而进一步认同和强调了这种血缘关系,增强了氏族或家族内部的团结,增强了人们彼此之间的凝聚力,显示了族人的集体力量,同时还能起到教育本族成员、强化其亲缘观念的作用。

参考资料

《中华礼制变迁史(先秦篇)》,汤勤福 总主编/著,中华书局,2022年6月

《孟子译注(简体字本)》,杨伯峻译注,2008年12月

《孟子(中华经典藏书)》,万丽华 蓝旭 译注,中华书局,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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