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零包贩卖毒品是否一律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贩卖毒品罪,历来是我们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对于底层的零包贩卖毒品而言,涉及的量刑通常在3年以下,3-7年,7-15年的比较多。3年以下;3-7年的分界点大多数在于毒品的克数以及次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贩卖冰毒、海洛因数量在7克以上不满10克的,量刑在3-7年;向多人或多次贩卖的,量刑也在3-7年。那么对于向多人或多次贩卖毒品是否一律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呢?按照惯例是的,但是今天我们要说的案例,没有遵照惯例,而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案情简介
一审:(2009)金刑初字第 132 号
二审:(2009)汕中法刑二终字第 34 号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培灿于2008年10月底至同年11月下旬, 分别在汕头市区中山路与金新路交界处、长平路与金新路交界处、东厦路汕头市公安局车管所路口对面巷口,先后三次 K粉共1.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杜武。
2009年1月17日,被告人陈培灿在市区东厦路汕头市公安局车管所路口对面巷口准备贩卖K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缴 K 粉共1.98克。经鉴定,被查缴的K粉含有氯胺酮成分。据此,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认定量刑不当,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本案的定性问题,没有什么争议,被告人多次贩卖K粉,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关键点在于被告人多次贩卖,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是否应当量刑在3年以上。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请注意,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多次贩卖毒品一律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不成立的。
其次,既然是可以,一审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运用自由裁量权准确定罪量刑。但问题是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按照国家层面对毒品的严厉打击态势,可以理解为应当是司法惯例,不能轻易开口子,不然可能会导致对毒品打击不力,也会导致司法判决混乱。但本案的毒品是K粉,氯胺酮。按照07年的司法解释,氯胺酮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为20:1;当然16年的司法解释缩小了折算比例为10:1。本案中被告人贩卖3.48克氯胺酮,按当时的司法解释折算海洛因为0.174克,基本相当于零包贩毒一次的数量。且当时氯胺酮属于新型毒品,危害性比海洛因小的多。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案情,结合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是适当的。
结 语
毒品案件其实需要学习的地方有很多,对于新型毒品的案件,我们在办理过程中一定要与传统毒品进行区分,并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尽力说服检察官、法官,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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