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
1. 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伤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 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 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死刑的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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