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或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存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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