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
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
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特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可以上市;
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外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双重征税。
架构二:有限合伙制合伙制
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
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
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
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特点: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认缴少部分出资,而LP则认缴基金出资的绝大部分。
GP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并每年提取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管理费;
LP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管理,分享合伙收益,同时享有知情权、咨询权等。
架构三:信托制信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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