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讲保险“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这样的表述不太客观,保险确实通过合理的规划,的确可以起到债务隔离的功能。
举几个例子供朋友们参考,欢迎讨论。
案例1:
张三给自己买了100万保额的重疾险,20年缴费期限。
在第5年时,张三罹患重疾,获赔150万的保险金。
同时张三在外面欠债150万,那么债主可以让法院执行张三获赔的150万理赔金吗?
答案是可以,虽然这150万的理赔金,是以损失健康为代价获得的赔偿。
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张三的健康生存状况和康复疗养的费用,不一定全部执行完,执行100万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案例2:
张三给自己趸交500万的养老年金险或者终身寿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自己。
如果这期间张三在外面欠了债,还不了钱,那么债主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张三的保险单来还债,来保障债主的合法权益。若张三买保险早,期间举债又因意外身故,受益人为其子女,其子女领取的赔偿金不用拿来还债。
案例三:张三是企业家,出于风险意识,自己作为投保人,给自己买了2000万的终身寿险,受益人是自己的儿子。如果自己在经营企业出现债务危机时,他买的这份保险,会被法院执行吗?
当然会。因为这份保单是有现金价值的,而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是张三的合法收入,肯定得用来还债了。
如果张三身故,受益人是其子女,子女获得受益金理论上也不用来偿债。
如果这份保单投保人改成张三的父母,被保人是张三,受益人是子女,而且这笔钱是合法收入,也非恶意避债,这张保单就和张三的债务没有关系,即便张三活着,债务人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保险单,因为保单的所有人是投保人张三的的父母。如果张三身故,理赔金受益人是子女,子女获得受益金也不用来偿债。这个时候这份保险单就起到了债务隔离的作用。
这也就是一份保单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的功能,资产已经不是张三的了,自然张三的债务就和保单没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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