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当事人开始很震惊的跟我说:
她成失信人了!原因她也不知道!
她在买火车票的时候,因为是失信人被拒绝购买了,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她懵了,她一个常年生活在小城市的五好公民,怎么会成为失信人呢?于是来问我这可能是什么情况。
我要了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了下,有一个她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发布了限消令。
我把情况告诉她,并且跟她说了下执行案件信息,她猛然想起来一件事:
她的亲哥害得她成了失信人。
接下来,她跟我说起来这件事的起因。她哥自己做生意,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准备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担保才能放贷,担保方式可以是物保也可以是人保。
她哥就找到她,跟她说想让她去银行帮忙担保贷一笔款,就是去银行签个字,走个程序,其他什么都不用做,钱也不用她还。
她一听,就是签个字的事,还能帮哥把钱借出来,也不费什么功夫,挺好的事。于是,就跟着去银行办了手续。
不久,银行放贷50万元到她哥账户上,借款时间是一年。她哥拿到钱不久携一家老小去了外地,又在外地做起了生意。她也没把这事放在心上。
现在,突然被列为失信人,她心里有点受不了,很悲愤的说,钱又不是她借的,凭啥找她要?
能问出她这个问题的人不在少数,她就认为冤有头债有主,谁借钱就应该谁来还,没借钱的人凭啥平白无故背着个锅?
法院执行肯定是有依据的,绝对不会平白无故。她之所以被当作被执行人,就是因为她在银行的签字,签了字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她作为保证人来担保她哥能按期足额还款,否则,她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通常银行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意思就是,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银行可以同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还有一种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这种方式是债权人先穷尽途径找债务人还款,包括主动要求债务人还款、向法院起诉等,如果债务人还是不还款或者没有钱还款,债权人再要求保证人还款。
这个当事人的保证方式就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将她和她哥共同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书后将他们共同作为被执行人,因为他们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限制他们进行高消费,并把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作为自然人,我们的签字就是一种承诺,承诺按照签字文件上的约定完成特定的工作或者履行特定的义务,合法的签名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说,平常我们签署任何文件,都需要弄清楚文件上的内容,不能糊里糊涂就签名。
后来,我建议她,如果想尽快消除这个影响,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劝她哥哥尽快还款;二是先帮她哥还款,再找她哥把钱要回来,这是行使保证人的追偿权,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相信她通过这件事,以后会谨慎对待自己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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