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赵志远
号 | zmdlawyerzhao
作者简介:赵志远,初习农业,出于兴趣,弃理从文,后研习哲学;毕业后,从事教师工作六年有余,趁着人未老,又转行从事律师职业。在这里,分享一名律师眼中的法与社会,让更多的人了解律师及律师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亮点在该意见的第一点:
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法官独立办案,终于有了制度保障。该意见,有人欢喜有人忧。有的院长和庭长或许庆幸自己终于从繁忙的审核签发工作中解脱出来,同时也意味着压力的减轻,减少了对下属办案责任的分担;有的院长或庭长或许失落,如此以来,作为上级和领导,对下属办案不能直接干预,更是少了对个别案件操作的空间;有的法官或许高兴,终于独立办案了,本来就是题中应有之义;有的法官或许有点担心,这下责任全落在自己身上,如履薄冰。
对于该意见,作为一名律师和社会人士,同样是有喜有忧,喜的是,法官独立办案,意味着效率的提升,忧的是,法官独立办案,意味着独断,司法腐败的空间亦扩大。对这个问题,顶层设计者们肯定会考虑,但从已经出台的措施来看,并不全面,有很大的漏洞:
第一,责任终身追究制,追究的情形有限。这个制度,在刑事案件领域,效果或许比较明显,因为刑事案件对证据本身的要求比较高,只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即不能颠倒黑白,不能出现冤假错案。在民事案件领域,对定案的证据要求并不是那么高,只是讲高度盖然性问题,这就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巨大的空间,对同一个法官而言,甚至可以同案不同判。这种情况下,谁来制衡法官的权力?
第二,院庭长保留了监管权力。该意见的第二条明确了这一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该条意见界定了上级和领导的权力范围以约束自身,只是保护法官独立的一个方面,假若没有相应的法官抵制上级和领导干涉的保护机制,法官独立要大打折扣。
既要保护法官的独立,又要制衡法官的权力,还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就是建立与院庭长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法官保护机制,另外一方面就是同时提升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相比前者,此乃重中之重。
之所以这样说,不仅仅因为我是律师,就站在律师的角度说话,而是从当前庭审制度的设计着眼。当前庭审以抗辩制为主法官审问为辅,在这样三角博弈的机制设计中,假若律师太弱,法官得不到有效的制衡,你觉得天平向谁倾斜?法官还能保持中立吗?反观现实,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更多停留在纸面上,缺少细化的制度和保障机制。这样的情况下,一旦赋予法官更大的权限,律师处于弱势地位,制度设计就会违背初衷,走向反面。
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共享专业的理念,但理念的落实,还需要均衡的制度设计,一方面要完善法官独立的保护机制,另外更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可喜的是,从全国律师协会到省、市律师协会,均成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这是基于行业协会的自觉和自治,但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是否能够成立相应的机制和受理渠道呢?让纸上的权利落实下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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