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九九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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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以说是结婚必须会涉及到的话题。在恋爱关系夫妻关系顺利和睦的情况下,房屋由谁出资,登记在谁的名下,并不重要。而一旦感情出现裂缝,房屋作为一笔较大的支出,对于有的家庭甚至是一辈子的积蓄,房屋的产权究竟归谁就变得尤为重要。

很多父母都会担心自己的子女以后婚姻不幸福,为了防止人去财空,在出资购房时,总会留上一手。
- 他们自己出资,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如此一来,房屋就属于父母个人的财产,与子女只有半毛钱的关系,那就是继承了。除此之外的恋爱终结、离婚的情况,子女及另一半都无权分割。
随着关系的稳定,孩子的降临,又面临着房屋过户的问题,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只是免交营业税,随之而来的手续费、契税、印花税、房屋登记费、工本费、个人所得税 简直让人应接不暇。

- 所以,很多父母在出资时,并不登记自己的名字,而是以自己子女的名义购房,在法律上,此种出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若无其他约定,恋爱终结、离婚时,另一半是无权分割该财产的。如此一来,既可以避税,又能够为子女的婚姻上一层保险。
忧患人士又提出新的问题啦,要是子女不孝,可怎么办?
但愿人长久,此事古难全呐。大家自己衡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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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父母对子女的另一半挺满意的,自己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此时,应当视为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若事先没有说明双方各自占有多少多少比例,则应当视为共同共有,也就是一人一半。在恋爱终结、离婚时,另一半是当然有权予以分割的。
考虑到公平的原则,缔结婚姻、维系婚姻的加名初衷,房屋本身的价值较大等因素,法院通常不会完全支持未出资一方一人一半的诉求。具体多少,各地不同,需要案例检索分析,在此不作赘述。 -
还有一种疑难杂症,就是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当一切准备妥当时,对方却恐婚变卦了。如此可得如何维权,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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