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市的黄兰(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随手拍摄的一段菜品视频,竟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兰山区市监局)认定为“违法广告”,而且下发了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此“天价处罚”,黄兰感觉有些莫名其妙:“我的饭店一年也赚不了多少钱,就因为我在短视频平台上发了一个介绍菜品的视频,就要罚我45万元,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太儿戏了?”
其实该事件核心争议点有几个。第一就是视频性质认定问题,兰山区市监局认定黄兰发布的"蛤蟆汤"视频为违法广告,主要依据两点:视频中"蛤蟆"可能被误解为野生保护动物(实际原料为牛蛙),未明确标注原料信息;未显著标明"广告"标识,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商业推广内容需明示的要求。但黄兰辩称视频仅为日常记录,无店名、价格、购买引导等广告特征,且未通过平台商业推广功能发布。
第二就是执法程序合理性存疑。从电话通知到下发处罚告知书仅3天,认定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的依据不足(黄兰已承诺一周内配合并删除视频);告知书通过门缝塞入饭店,程序规范性受质疑。
第三就是处罚幅度过大。45万元罚款远超涉事小微餐饮承受能力(黄兰称年利润不足10万元);横向对比同类违法广告案例(如医美虚假宣传罚40.98万元、食品违规宣传罚21万元),本次处罚金额显著偏高,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
从我们普通人的视角来看,一个一年也挣不了10万的店,而且拍摄的视频没有运用于商业推广等用途,就定性为广告并处于巨额罚款,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也不给申诉,确实太冤枉了。市监局应重新评估视频性质,若确需处罚也需参照柔性执法政策大幅降低额度,避免"为罚而罚"挫伤小微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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