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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讲座路之三

漫漫讲座路之三

作者: 亘禾 | 来源:发表于2017-11-26 17:24 被阅读0次

苏课之二  法律的起源及其演变

基于法律起源的历史很难考证,要在应然层面上进行探讨,基本逻辑合理即可,其他的变量可以之后添加。

一群人在一起生活,虽有情感上的友好交流,但一定会有矛盾,因为资源是有限的,而矛盾必然会使人产生报复,因为利益不一致;但是人们都是希望和他人处于一个友好的关系,因为希望得到帮助,获得利益。因此报复,会使人们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而不敢去轻易侵犯他人利益,报复是人生存的本能之一,权利意识也是一种防止伤害的本能。

报复会促使人们变得本分和合作,在人类社会初期,报复可以近似看成是法律。报复的方式有很多种,且间隔一般较短;而报复的极端形式就是复仇(战争),且间隔时间较长。报复在人类初期起到了维护自身利益的作用,在无规则或强有力的第三方的时候,报复可以说是维持秩序、保持和平的方式。

报复的存在推动人们去创造新的财富。报复的存在,使得获得利益(别人的玉米)的成本(因抢玉米腿断了)提高,人的理性是在风险利益的不断计算中提升的,因此出于理性,他就会去寻找其他更好的方式获得利益(自己种)。同时理性的发展也使得智力的比拼开始取代体力的比拼。

报复不具有历史长期的适应性。

报复分不清也不去分清故意和意外。

报复的程度不好控制,往往激化矛盾。伤害会引起愤怒,而情绪化的意识往往影响理性。如果没有情绪化的东西,于人于己报复毫无意义。

人的愤怒或者说报复意识是会随着时间而淡化,这会给投机主义者以机会,后患较大。

报复虽有收益,但是报复是存粹消耗性的,而且收益和成本不平衡,整个社会的财富是减损的。

报复也会使无辜者卷入报复,进而扩大社会财富的损耗。

而且如果真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一个人是只有两个眼睛的。

慢慢地开始产生制度化的复仇,即开始限制复仇。但是亲人甚至有些熟人之间的报复,不管是实践还是理论是难的,最终结果会导致自己对自己进行报复,因此需要一个第三方来裁定。

第三方之所以愿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在于,第一,社会劳动开始分工,职业开始固定进而分化,有一批人会开始专门担任第三方;第二,社会财富或者资源相对丰富,整个社会有生产剩余。

但是第三方需要公正,本质上需要代表双方利益,而不能代表单方或者利益,但是这就会有懒政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产生。

代理人生活在这个社会,必然会以关系网络,网络中必然会有远近亲疏。

人的本能,不熟悉一个人很难信任,因此双方贿赂代理人的存在也是一个难题。

此外,题外的一些观点。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包含了近代刑法的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的核心其实一直变化不大。

死刑的问题不是想不想、能不能、好不好的问题,报复是人的本能。

同态复仇这个概念存疑。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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