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增资、减资、合并与分立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分立公司等重大事项,需经股东会决议并通过代表全体股东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需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体现了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资合性与人合性是公司法律性质的两种基本特征:资合性强调以资本为信用基础,股东权利义务与出资额直接相关;人合性则以股东间的信任关系为核心,注重合作基础而非单纯资本投入。以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股东责任限于出资额,公司运营依赖资本聚合而非个人信用。体现形式: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禁止劳务出资、股权转让限制较少。股东间基于信任形成合作关系,注重成员身份而非单纯资本投入。典型约束:股权对外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股东人数上限规定、禁止公开募资。股份有限公司。典型资合性企业,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可自由转让,股东关系松散。有限责任公司。兼具双重属性:资合性:股东以出资额担责,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财产。人合性:股东转让股权需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制度保障合作基础。合伙企业。纯粹人合性组织,新合伙人加入需全体一致同意,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既保护人合性又兼顾资本流动性。允许通过章程约定更严格的转让条件(如优先购买权行使细则),强化人合性维系。人合性危机(如股东矛盾导致决策瘫痪)可能触发解散,但需满足经营困难与利益损失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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