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体系,尽管社会发展历史中社会体系呈现的结构多种多样,但究其构成方式与类型不外乎两种不同的方式与类型,一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主导的集权社会,一种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主导的分权社会,前者违背自然规律,社会运行规则由少数人制定,后者反映自然规律,社会运行规则由多数人共同制定。
社会体系与结构的核心是制度,即社会体系的运行规则,制度或规则的内容不外乎涉及人的权、责、利,也就是有关社会不同成员拥有的权、责、利的规定,其中权即物的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责即人的特定行为表现,利即行为产生的积极结果(由于结果的不确定性,所以行为结果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
少数人主导的社会将权、责、利分别予以规定,形成了缺乏权、责、利对等、呼应、统一的规则,简单讲就是少数人权利大于责任、多数人责任大于权利,最极端的表现就是多数人本身都被少数人视作物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根本没有权利,只能按照指令承担责任。
多数人主导的社会则是权、责、利的统一,也就是社会个体从自身需求出发自主选择确定需求满足方式,通过自身努力达成自己的利益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
无论哪种社会,社会规则都是由人制定的,一旦形成规则,就会对社会所有成员产生影响,显然,少数人主导的社会即是将权利集中于自己,将责任推诿给多数人,因此其影响就是对少数人有利、对多数人不利。多数人主导的社会,权、责、利都只与个人对应,也可能有不利影响,但这种影响也仅限于个人,不会造成较大规模的不利后果,并且由于权、责、利的分解,有助于尽可能激发每个人内在潜力,因此形成对多数人有利的积极影响。
任何自然系统都是分权的系统,也就是没有一种自然物体能够成为自然霸主,而且自然界中生命体更是依据各自的属性与其它物种构成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在各自生命力的绽放中滋养着其它物种延续自己生命。
很显然,少数人主导的集权社会与自然系统不同,而多数人主导的分权社会也具有自然系统的相似性,也就是集权社会背离自然规律,规则任由那些少数人确定,分权社会则遵循自然规律,规则则是在多数人各自的实践中按照对自然规律的感悟、认知形成。
这两种社会不同的结构与类型,在社会运行中也呈现出两种不同趋势,前者由于集权越来越变得畸形,最终社会解体、重构,后者由于分权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积极效应不断积累,使得社会发展变得越来越合理,越能够体现社会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功能。
对于集权社会而言,在畸形发展中解体、重构,但是,如果不改变重构的模式,仍是有少数人主导,那么这种重构不过是解体的前奏,也就是少数人主导的社会终究难以脱逃解体重构、重构解体的循环,在这种循环中,不同的是更换了少数人,相同的是所有人都摆不脱魔咒,多数人苦难不断、少数人性命堪忧,社会总处于动荡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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