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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讲堂(9)侵占公司财产犯法吗?

法讲堂(9)侵占公司财产犯法吗?

作者: 林木畅谈 | 来源:发表于2018-10-22 19:49 被阅读0次

    张某某系某保险公司(非国有)聘用的经理,其在担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假保单”、“鸳鸯保单”等手段,将收取客户的保费据为己有,侵吞客户缴纳的保费近30万元。审理期间,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侵吞客户保费是事实,但因其上级未及时足额拨付办公经费,其绝大多数侵吞款项用于保险公司的业务支出,并向法庭提供了业务用房、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相关票据,数额接近30万元。

法讲堂(9)侵占公司财产犯法吗?

      其辩护人主张,应扣除张某某支付的合理部分,所以张某某不构成犯罪。张某某虽采取违法手段侵吞客户保费,但从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张某某属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其上级没有及时拨付足额经费,造成其无法开展工作,张某某只得以此手段,故张某某侵吞的款项是用于因“公”支出,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按其侵吞的保费30余万元定罪量刑。

  【林木说法】

      本案中,张某某作为保险公司(非国有)的经理,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采取了“假保单”、“鸳鸯保单”等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客户交纳的本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的保费据为己有,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张某某之所以能够实现侵吞客户保费的目的,是利用了其担任经理职务所拥有的开具保单、收取保费的方便条件;张某某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张某某侵吞的数额达30余万元,达到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罪认定: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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