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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计量师学习:1-1法律法规

一级计量师学习:1-1法律法规

作者: Innerpeace_8ad0 | 来源:发表于2020-07-06 21:04 被阅读0次

一、计量法律法规的构成

1. 计量法律:

  • 计量法

2.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3. 计量规章

  • 计量规章较多,不需要记忆。

二、计量监督管理体制

1. 计量监督管理理念

  • 我国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2. 计量管理体系

  • 全国: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 解放军: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

3. 计量行政部门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整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 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里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3.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4. 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5. 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计量监督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设置
  •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执行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发证

5. 计量机构技术体系

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构成: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检定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

  1. 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2. 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 开展校准工作;
  4. 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5. 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准则

  • 较为简单,不做赘述
  • 注意一条: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节和仲裁检定。

3.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局——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 省局——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
  • 机制:考核授权制度

四、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1. 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

  • 是全国量值最高依据;
  • 每项测量参数,全国唯一;
  • 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
  • 目的是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制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2. 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 最高等级的社公标建立需要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 其他等级的社公标同级政府考核

2) 部门计量标准

  • 同级政府考核

3) 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 同级政府考核
  • 开展非强制检定
  • 乡镇企业由县级政府考核

3. 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

五、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1. 定义:

  • 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2. 原则:

  1. “经济合理”、“就地就近”
  2. 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国务院制定)
  3. 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4. 必须给出结论,出证书,加印记
  5. 工作人员需考核合格

3.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

1)强检类别:

  • 社公标器具
  •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 贸易结算
  • 安全防护
  • 医疗卫生
  • 环境监测

2) 特点:

  •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
  • 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
  • 按规定登记
  • 计量检定机构安排检定计划
  • 县级以上政府监督

4. 非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 自愿送检

5. 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

  •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
  • 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数据为依据
  • 程序:
    1. 提交申请(县级政府)
    2. 7日内发出通知,计量器具保全
    3. 县级以上政府指定检定机构检定,双方当事人在场,无理由可缺席进行
      4.15日内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二次检定,即终局仲裁检定
    4. 人员回避

6. 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1) 分类:

  • 检定证书
  • 检定结果通知书
  • 检定合格证
  • 检定合格印
  • 注销印

2) 管理:

  • 合格: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 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7. 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

1)管理体制

  • 国家局统一管理监督
  • 省级、市、县区域管理

2)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 较为简单,不做赘述

8. 注册计量师

  • 取证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 注册提交的材料:申请表、资格证、合同、继续教育、专业项目考核证明
  • 注册有效期:3年
  • 注册期满,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续注册
    • 权利、义务等较为简单,不做赘述

六、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

1. 新产品——型式批准

1)管理体制

  • 国家局——监督管理全国
  • 省局——本地区型评
  • 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国家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2)型式批准申请程序

向省局申请—> 省局5工作日内初审,如通过则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10工作日内联系申请单位,并安排工作—>提供样机与资料

3)型式评价程序

注意以下三点:

  • 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 型式评价过程允许一次改动,并重新送检
  • 型式评价结束后将资料和样机退回原单位,并保留资料与记录不少于3年

4) 型式批准审批程序

  • 省局接到型评报告10工作日内审查,合格颁发型式批准证书,不合格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不符合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局可废除原型评

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 已取消

3. 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

  • 进行型评

七、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1.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

1)管理对象

  • 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2)管理要求

  • 计量器具合格,计量器具的误差应优于或大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 必须按实际示值结算
  • 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规定的负偏差

3)核称商品的方法

  • 原计量器具核查法:直接核称,误差不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 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核称重量值与标称值之差不超过商品负偏差
  • 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核称重量值与标称值之差不超过商品负偏差的2倍

4) 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 定量包装

1)管理范围

  • 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2)管理体制

  • 国家局——全国监督管理
  • 县以上地方——区域监督

3) 基本要求

4) 净含量标注要求

  • 注意标注正确

5)净含量计量要求

  • 单件
  • 批量商品采用抽样评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如有水分变化等因素影响,生产者应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6)计量监督管理措施

  • 县级以上地方监督管理检查
  • 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应考虑存储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变化)

7) 法律责任

  • 未清晰标注净含量—>责令改正
  • 未标注净含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1000以下罚款
  • 实际含量违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

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 地方—>省局批准, 全国机构—>国家局批准
  • 有效期5年

九、计量法律责任

1.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2. 计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责令停产
  • 停止制造
  • 停止销售
  • 停止营业
  • 停止使用
  • 没收计量器具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3. 计量法实施细则

  • 停止检验
  • 停止出厂
  • 停止进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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