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并禁止物业服务人以停止供电、供水等“粗暴”方式催交费用。虽然门禁卡服务与供水、供电等基础服务性质不同,但该条款体现了对物业服务人催交行为方式的限制,即不得采取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方式。物业公司仅续期两天门禁卡,可能构成变相的“限制服务”,其合法性存疑。
2.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履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您作为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的行为本身构成了违约。但物业公司的应对措施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超越合理界限。
3.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物业公司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解释:该条款虽然主要针对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等行为,但其精神在于规范物业服务人的行为,确保其服务符合规定。物业公司对门禁卡服务的限制,若构成对公共设施的不当使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分析
· 您的违约行为:您物业费到期十个月未交,构成了违约。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您履行支付义务。
· 物业公司的应对措施:物业公司仅为您续期两天门禁卡,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对您违约行为的“反制”。但其合法性取决于该措施是否合理、必要,且是否超出了催交物业费的合理限度。
· 合理性:门禁卡是保障小区安全、方便业主出入的重要设施。物业公司仅续期两天,可能迫使您在极短时间内再次面临无法正常使用门禁的困境,这显然不合理。
· 必要性:物业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发送催缴通知、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合法途径追索物业费,而非采取限制门禁卡使用这种直接影响您日常生活的方式。
· 合法性:物业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对您正常使用物业服务的限制,属于变相的“停止提供服务”,与《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精神相悖。
结论与应对建议
结论:物业公司仅为您续期两天门禁卡的行为,很可能不合法。该行为涉嫌变相限制您对物业服务的正常使用,超出了催交物业费的合理限度。
行动建议:
1. 固定证据:保留好物业费到期十个月的证明、物业公司仅续期两天门禁卡的凭证(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书面通知等)。
2. 沟通协商:首先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其立即恢复门禁卡的正常使用,并提出合理的物业费支付方案。
3. 行政投诉:若沟通无效,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反映物业公司限制门禁卡使用的不当行为,要求其责令整改。
4. 司法途径:如问题仍未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恢复门禁卡正常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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