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小象要趁早
时间过的真快,一下子就进入到了2019年,对于P2P这个领域来说,从去年中下旬监管提出的启动自查、行政核查并到12月31号结束这一通告开始,整个行业就进入到了一种高度紧张的状态,但日期已经迎来了,却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结果公布,所以我们可以把这次检查看成是一种监管层的深层次摸排,核心目的是降低整个领域的风险程度,并往常态化监管迈进。
当然这也给了一些还没有彻底死掉,并且还有动力冲击备案的平台一息喘息的机会,所以,小象也想在这段特殊的时期,给平台的决策者们系统的梳理一下,这个领域的本质情况,以及监管真正想要的是什么,以方便大家做出更好的调整和对未来方向的判断,无论你现在自我感觉是否良好还是高度迷茫,都建议好好看看接下来的内容,当然作为一名理性的投资人,如果能具备一个立体化的思维,那么对于你把握自己所投资的平台,也是大有裨益的。
首先我们需要跳出目前我们所处的这个微观P2P的圈子,从互联网金融这个更大的概念出发来重新审视一下,自己所处行业的重要价值。
这里我们还是要回看2015年7月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一份最高层对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定调性文件,肯定其存在,鼓励其创新,但也要通过监管这一行政手段,规范其健康发展。
在这份文件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监管承认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其实只有6大种8小类,它们分别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和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对应的监管机构分别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为了便于理解银监会和保监会暂时分开)、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换个角度理解,无论你经营的业务多么创新,多么具有社会价值,只要你不符合上面这几种业态的话,就是违规甚至是违法的,而一旦你承认了自己的某种身份,就要依据监管对于这种业态的要求,规范化经营,持牌或者拿到备案,如果你想跨界经营,那么你就要同时获得两个监管主体的允许并接受两个或者更多个监管主体的同时监管。
那么我们继续来看这几种业态,可以发现,其中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其实只是银行或者三方支付机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在通过互联网来开展业务,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而可以被看成一种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新金融业态的其实只有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融资,由于股权众筹的小众化趋势越发严重,那么最后也只剩下网络借贷这一个业态会获得相对充分的市场空间。
注意:这里的网络借贷既包括P2P又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后者是指互联网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所以大家不要一看到网络借贷就以为是指P2P,这是不准确的,P2P的标准化全称应该是指个体网络借贷,同时也要清楚这里的个体不是指个人,它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两边都适用,也就是说,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撮合的投资人也可以是除了自然人之外的法人机构(银行除外)。
互联网小贷有对应的互联网小额牌照,但是资金方面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不能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来源文件:《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在《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这份文件中,则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不得参与P2P网络借贷。
所以,截止到目前为止,通过互联网,可以把社会公众资金对接给社会公众融资方的机构,其实只有P2P了,而同样截至到目前为止,任何机构或者组织都没有获得这一合法身份,是的,一家都没有。
好了,看到这里,你,作为一家P2P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决策者,是不是觉得,现在所面对的焦虑迷茫都是应该的,因为你承载的东西实在是太多了,我国是互联网大国,通过互联网来开展业务已经成了不可逆的趋势,那么一个机构可以允许通过互联网来做资金的融通业务,这又是怎样一种概念,那么你再想,这么重要的身份,如果你引导的资金,没有往实体经济去,那么你又凭什么存在那?如果你做的业务跟银行一模一样,那么为什么不让银行来直接做那?
随着合规整改的不断推进,很明显,P2P平台的下一个赛道是借款端,而这个借款端是加入了监管的借款端,如何通过互联网,做出即符合监管又能服务于实体经济又要跟银行形成足够的差异化的业务同时还能保证可持续发展,这个问题的分析,小象想先留给你来思考,我会在下次文章中,就这个问题跟大家一起来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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