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先生《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一书中探讨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和瞿同祖先生的十分近似,都是以一个个案例为切片,为我们展现了“司法实践”在当时的社会中运行时真实的状态,就像他在导论中提到的,他打算做的是要阐明部分商业化了的小农社会秩序与资产阶级社会秩序之间的内在逻辑和囿于文化的不同特性,在他看来“在好的比较中,任何一方应成为使相反方更为清楚的参照”,在我看来,这种较为中立、客观的科学研究态度首先就是一种十分有力的榜样。
不得不承认很多时候的研究都是有点先入为主的味道,尤其是涉及到文化层面的东西,部分中西方学者倾向于将这两种不同的文化对立起来,大多数命题的论证都是预设答案,然后去搜罗各种能吻合自己推想的证据。但是黄宗智先生似乎给出了另外一个思考角度,也就是说,之所以做文化方面的比较学研究,更大的作用可能在于达到更清晰的认识自身的目的。
就像他经过论证后意在阐明的“本土文化的近现代史不仅是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一种对照于抗争,也是两者之间的一种协调与适应”,我们所认识到的现代化的到来并不是与传统相割裂,也不存在一个鲜明的时间分割点能够标识其之前和之后的巨大不同。社会的变迁往往是沿着时间的长河缓慢地进行着改变与革新,传统的思想和理念经常性的趋于保守,近乎于固步自封的状态,但随着时间的经过,它又不得不做出妥协和退让,以便能更好的协调新的社会预期和发展方向,我们的未来深深地根植于传统的土壤,真正能开拓远方的可能是能打破现状的创造,但传统与历史这个巨大的根基却始终是无法撼动的,这似乎也成了某种规律,也就是说,真正成功的改革和变化必须在尊重当下的基础上进行,否则,不管你的构想是多么宏伟和诱人,也是没有足够的能量保证其成功的运行下去的。
但也要看到,不能对传统和习俗的能量给予太多的关注,就像书中提到的:不考虑国家立法而将习俗与“习惯法”等同是不对的……“司法实践”既不同于成文法,也不同于民间习俗。就像西方个人主义的观念与中国传统家庭主义的观念综合成新的以“社会”为重点的法律制度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证,社会在接受外来观念的时候并没有朝着与那种观念完全相同的形式演变,而是有选择性的混同以后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形态,这也就是我们现在正在经历的现实,它既不同于西方又不同于我们的过去。组成西方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个体的人,他们相信每个人确实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这种原子化的互相协作构成了属于他们的社会网络,基本上类似于网络去中心化的拓扑结构。而我们的过去,社会的组成单元是一个个家庭或者是家族为主,每个个体只是镶嵌在这个单元上的组成部分。因而整个社会的协作方式都有着巨大的不同,每个组成单元都有以祖先崇拜为内核的文化中心。正是在这种比较当中,我们对于过去和现在才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我们才能看到哪些东西产生了变化,哪些东西仍然在起着作用。
通过中西方比较以及对自身的过去和现在所进行的比较,也可以看出,比较的作用并不是为了妄自菲薄,更不是为了驳倒任何一种文化或者生活方式,更多的作用在于认清现实以及合理准确的解释现实,就像《人类简史》中提到的人类与其他动物最大的不同在于,我们拥有“讲故事”的能力,正是这种虚构故事的能力,才能在更大的范围里产生协作和认同。我认为,对现实的解读本身就是在讲述一种故事,只有这种解读和讲述更大程度的引起所生活的人们的共鸣和认同,我们才有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达成共识,进而才能创造出更激动人心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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