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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争夺战,小疏忽弄掉大职位

董事长争夺战,小疏忽弄掉大职位

作者: 竹子_股权道 | 来源:发表于2017-11-16 21:01 被阅读67次

董事长比普通董事有更高的权力,也成为一些公司股东争夺的重要职位,下面的例子,董事长一不小心就把自己的职位给弄掉了。

凤城出租车公司于2012年11月注册成立,登记的股东有12名自然人,即林某、陈某和另外的10人,林某是持股最多的大股东。

董事会共有9位董事,包括林某和另8位股东构成,林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副董事长。

监事会共有3人,陈某和另2位股东任监事,陈某任监事会主席。

公司成立不到3年,林某与其他股东就发生矛盾,在2015年9月2日的股东会议发生争议后,林某撬开公司大门拿走公司公章,而陈某则于2015年9月8日到派出所报案,称公司被盗。

此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陈某等股东开始谋划免去林某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位,公司12位股东形成两派,支持陈某方的共有9人,支持林某方的为2人,另1人请求退出。

2015年11月27日,陈某等9名股东联合发通知给另外两名股东林某和尹某,通知他们于2015年12月14日召开股东会会议,林某因为不同意召开此次股东会会议,拒绝接收会议通知。

2015年12月14日,股东会正常召开,陈某等9名股东出席会议,林某、尹某两位股东未出席。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某主持,形成以下股东会决议:

 1.  免除林某的董事职务。

2.  免除陈某的监事职务。

3.  选举陈某、尹某等共9人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4.  选举林某等3人为第二届监事会成员。

股东会会议结束后的当天,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由陈某主持,新选举的9位董事中有8位董事出席会议,会议形成以下董事会决议:

1.免去林某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

2.选举陈某为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随后,将董事会决议报股东会审议批准,代表7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至此,林某被免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由陈某接任,但因林某拒绝向公司移交公章及有关证照,陈某等9人起诉至法院。

林某认为:

1.  陈某等九人于2015年12月14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在程序上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于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召集、主持主体的规定。

2.  由股东会审批董事长的任免越权不合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是无效决议。

陈某方和林某方都力争董事长职位,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后又上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11月作出判决,说明如下:

1.  陈某等人是否有权提议召集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一致。

凤城出租车共有12名股东,陈某等9名股东的表决权合计超过十分之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要求,所以,陈某等9名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2. 陈某等人是否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召集与主持的规定与《公司法》的相同。

陈某等9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董事会或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所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条件不成就,应当认为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

但实际召集会议的9个股东中,既有董事会成员也有监事会成员,所以股东会议的召集主体存在瑕疵,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是否符合规定?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实际通知中,《召开股东临时会议的通知》及“EMS”快递单上注明的时间是2015年11月27日,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是2015年12月14日,已满足提前15天通知的要求;而且林某也承认陈某等9人以不同形式多次向他送达《召开股东临时会议的通知》,但因林某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所以拒收。

所以,股东会开会的通知时间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4. 陈某是否有权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40条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实际操作中,作为董事长的林某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拒收会议通知、也不参加会议,属于董事长没有依法履行职务,而公司没有副董事长,也没有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陈某为监事会主席,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股东会会议的内容为选举和更换董事、监理,属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获得陈某等9名股东表决同意,已超过半数表决权,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以,上述股东会会议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会议召集程序有瑕疵。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虽然决议内容合法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由于会议召集程序有瑕疵,作为反对方的林某本可以按法律规定,在股东决议作出后的60天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决议,但林某未在规定时间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所以前述股东会决议有效。意味着免去林某董事职务、选举陈某为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6. 董事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公司章程》规定,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实际开会中,新一届董事会9位成员有8有人出席当天的会议,参加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由于旧董事长林某已经不是新任董事会成员,而新一任董事长还未产生,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但陈某等9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共同推举陈某召集和主持这次董事会会议,所以本次董事会会议在召集与主持程序上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会议中,8位董事同意选举陈某为董事长,超过半数董事同意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召集程序有瑕疵,按《公司法》规定,作为反对方的林某本可在决议作了后的60天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决议,但林某未在规定时间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所以前述董事会决议有效

所以,林某被免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陈某接任。

8 .股东会对董事会决议批准的效力问题

林某认为由股东会批准董事长的任免属于越权批准。

《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而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凤城出租车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所以,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长的任免确实有越权之嫌,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导致决议内容无效的情形。

注: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的任免并不需要报股东会批准。

陈某先通过召集股东会会议,免去林某的董事职务,选举陈某为董事;再通过新一届董事会议,免去林某的董事长职位,选举陈某为董事长。

经两年官司后,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均有效,林某被免去董事长职务和法定法定人职务,陈某成功当选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案例启示:

1.  不要小看会议通知、提议、召集、主持这几个词,稍有疏忽都可能导致选出来的董事长被撤销。

所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一般都请律师列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2.  有不同意见的股东,利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把握好60天的申请撤销期,超过时间就失去机会哦。

3.拒绝召集会议或拒绝参加会议并不能避免被免职的后果,主动参与、积极争取才有机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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