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厦门一对情侣为了86万彩礼钱竟然对簿公堂!(案情来源于腾讯新闻)
刘先生是广东汕头人,张小姐家住厦门市思明区,四年前,两人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同居,2014年初,张小姐怀孕了,双方开始协商结婚事宜,几个月后,两人在汕头刘先生家中举行了婚礼仪式,婚礼当天,双方父母均有到场见证。
两人决定结婚之后,刘先生就曾经准备了6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亲自送到了张小姐厦门的家中。而在婚礼举行之前,张小姐的父母又加码要求将刘先生名下的厦门房产添加张小姐名字。随后经双方协商,张小姐放弃房产加名,但要求刘先生再行支付26万元彩礼。
婚礼之后双方就住在汕头,不过双方并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三个月后,张小姐离开汕头回到厦门,准备说服父母同意去办理结婚登记,谁也没想到,这一次却导致两人关系最终恶化。
原来张小姐回到家中,没有说服自己的父母,刘先生认为女方结婚条件一再加码,而女方则认为男方没有兑现房产加名等承诺,双方矛盾越来越深并开始激化,最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这样婚礼后不到一年,刘先生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张小姐解除同居关系,并主张孩子抚养权,然而更意外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先生通过调查核实,张小姐腹中胎儿已被引产,法院因此驳回了刘先生诉求。
同年6月,刘先生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小姐及其母亲王女士,退还全部彩礼86万元及1.2斤黄金。刘先生起诉称,张小姐以怀有身孕为由,要求刘先生与其结婚。婚礼前,刘先生按照张小姐的要求给了女方家86万元礼金以及1.2斤黄金。刘先生认为,张小姐因为怀孕而要求结婚,在婚礼前索要了近百万元礼金,但在他要求登记结婚时,张小姐又进一步提出索要房产,得知不能如愿后,不但拒绝办理结婚登记,还擅自将孩子引产。女方一系列行为让人怀疑其系有预谋的骗婚行为。因此,他起诉请求,判决张小姐及其母亲共同返还礼金86万元和1.2斤黄金。
对于刘先生的说法,张小姐进行了反驳
“我不是骗婚!”张小姐反驳说,自己在引产前,曾多次给刘先生发短信与微信、打电话,并表示愿意在“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的情况下与刘先生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刘先生却置之不理,导致她经历痛苦折磨,严重影响胎儿健康状况,最后只好引产。
张小姐还说,彩礼她的确收了,但只有26万元,不是86万元。这26万元用于购置首饰、宴请亲朋好友等等,早就花完了,不应要求她返还。而且,婚礼已经办了,两人也同居了几个月,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终双方调解:女方返还35万元,经审理,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女方返还一半彩礼即返还4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刘先生确实曾支付现金86万元作为彩礼,但无法认定刘先生曾给付1.2斤黄金。
对于张小姐提出的双方已经具备婚姻实质,因此不应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并未缔结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所以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女方返还一半彩礼,经法院确认女方为婚礼的支出花费为19076元,因此一审要求女方返还42万余元。
然而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厦门中院,经中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根据调解书约定,女方要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返还35万元彩礼给男方,如果女方不能按时支付,就要按一审判决的42万余元金额给付。
一审法官认为,刘先生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向张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前后支付了共计86万元彩礼,该行为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包括张小姐生下双方子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现在,双方关系破裂,张小姐将腹中胎儿引产,双方也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刘先生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并未成就。依照《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彩礼收取人应返还收取的彩礼。
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本应努力和相爱的人经营生活,互相珍惜,却因相互猜疑、家人干预等无法尊重、信任对方,导致双方关系陷入僵局,以致孩子被引产、感情破裂、精神受伤害等状况。双方在整个过程中都应负有相当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张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扣除合理已支付费用后,将彩礼的一半返还男方。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因此,毫无疑问,彩礼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行为。那么,当婚姻行为出现意外时,彩礼是否可以返还,又该如何返还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告诉你。
返还彩礼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彩礼返还的范围是什么?
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尹律师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
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
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赠送彩礼证据如何认定?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彩礼返还诉讼时效多久?
彩礼返还请求权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
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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