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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在中国实践的必要性

税收基本法在中国实践的必要性

作者: 正义小法 | 来源:发表于2020-08-12 22:21 被阅读0次

一、税收基本法的概念

税收基本法,从字面上理解有两个部分,即“税收”与“基本法”。税收很好理解,就是国家凭借自己的政治权力,然后向公民与部分外国人等纳税主体强制、无偿、固定地征收一部分财物。而“基本法”则是理解的关键。“基本法”这个词在生活中最常见的莫过于香港基本法,它是中国香港地区的宪法性法律,统管香港地区的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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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税收基本法则显而易见地是统管中国税收领域的一切事务,在税收领域有着仅次于《宪法》的崇高地位,是税收的宪法性法律,所以它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调整的是税收法律关系,解决的是中国在税收与税法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性的、共性的问题,比如税法的立法原则、课税要素的确定、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等。

二、税收立法权的混乱

税收立法权在授权立法方面的混乱近些年来已经减少许多,这起源于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的失效。在《决定》失效前,只有少数税种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比如个人所得税。其余税种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务院进行立法。这种授权行为实际上是违反《立法法》中第8条法律保留原则,即第6款规定的“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即税收法定的来源。

税收法定    来源:https://www.qianzhan.com/analyst/detail/329/150310-84b8db4a.html

在2009年之前,行政机关既立法又执法的行为导致了立法权的混乱,“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扩大征税的随意性、“朝令夕改”“随意解释”损害纳税人的利益。但在2009年废除这个《决定》之后,以暂行条例形式出现的税种越来越少,从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扩大到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以及9月即将生效的资源税等。要注意的是在授权立法方面的混乱并没有完全消除,比如在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耕地占用税法》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在2020年的今天,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仍然没有废除,这其中虽然可以用法理学的法律冲突适用原则解决,但这仍是2009年前税收立法权混乱的表现与残留。

税收时间   来源:http://www.aoweibang.com/view/33922783/

但是关于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实践中仍然有些混乱。这种混乱不可能通过简单地将税收立法权全部给中央或者全部给地方来解决,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很严峻,北上广深和新疆克拉玛依明显不能比。前者区位优势明显、经济高度发达,国家想让城市青天白日晴空万里很简单,高附加值低污染产业占主导,给高污染企业加征特别重税,让其到其他地方发展。但是后者呢?地处西北,没有人才优势,没有高科技互联网产业基础,只有凭借油田工业发展才能最大程度刺激经济发展,如果让税收立法权全部给中央,为了绿水青山永驻不变,对克拉玛依的油田工业加征创立特别重税,那让地方怎么活?所以税收的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分权是有必要的。

千手税        来源:http://tax.hexun.com.tw/2011-12-05/135982418.html

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的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指出了“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中国目前的税收立法权主要是在中央,少部分在地方。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少,同时在转移支付机制并没完善的情况下,地方的财政收入实际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应运而生。地方政府为了维持运转偷梁换柱,采用收费和政府基金的方式来敛财,否则政府赤字压力很大,会被上级指责。这样虽然在短期里地方的确是有钱了,但是从长远视角来看,这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损害的是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公信力,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破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倒车。

税       来源:http://www.sohu.com/a/281624512_120059668

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与2017年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地方税的提法非常有意思,前者是“构建地方税体系”,后者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构建”与“健全”用词改变说明2012-2017年之间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是从无到有,而且成果显著,大体的轮廓已经出来了。2017年往后的任务则是要为这座大厦添砖加瓦,但既然说要健全,就说明现在是不健全的,是存在问题的。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与出台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以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日本为例,它在1987年通过了《国税通则法》在税收制度中明确对中央和地方做了区分,并且中央所代表的国税与地方所代表的地税分属两个独立的部分,它们的立法与征收管理是分割的。这样的做法能够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

依法治税      来源: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769629649920154300.html

中国应当通过最高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来制定《税收基本法》,在其中不仅要解决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立税法的违反税收法定主义的问题,同时应当充分借鉴日本税法在税收立法权纵向的分配机制,解决中央税收立法权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混乱问题,从而终结中国在税收立法权领域的乱象。

三、税收行政权的膨胀

美国国父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避免不了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任何中国公民一生中都在与税打交道,都在与国家之间进行博弈。每个纳税人都想少纳税,但是国家作为庞大的暴力机器明显是不会放任的。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与强大暴力,在纳税人面前永远处于强势地位。先不说宪法,因为宪法由于其体量的原因,不可能专门对税法领域作长篇论述,在其中只规定了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就是在现行宪法中对于税的唯一直接描写,是强调公民纳税的义务,没有涉及到税务机关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如果不用法律去限制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来源:秦风网

就像2013年河北河间黎民居乡政府,对当地居民宋金廷强行加征税款,从第一天5千再到第二天6万,威胁他如果不交这些钱就把他的店给查封了,给的理由是税收任务重,原话甚至是“你有意见么?”这样痞气的语言。政府的税务部门在没有完善的税收监督体系中的表现,正符合“越到基层越腐败”的说法,这违反的是税收的固定性,“变化无常”损害的是纳税人信赖利益,是国家税法体制不健全的表现。为了杜绝这种乱收税现象,对于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限制势在必行,而这种限制最佳的办法就是制定《税收基本法》。

税   来源:http://www.lunwenstudy.com/caizhengxue/138128.html

目前在中国发挥着类似于税收基本法作用的法律是《税收征管法》,但是后者较前者来说是残缺的半吊子,虽然说《税收征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其内容也与税收基本法有些重叠,但终归还有许多问题。比如第10条规定的税务机关监督机制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没有提到外部监督机制的参与,强调的是“老子审儿子——自己人审自己人”。这实际上对税收行政权的限制是极为有限的。

税收领域的尴尬  来源:http://www.xici.net/iche/home-item-1836116.html

再者从《税收征管法》这部法律的名词来分析,“征管”一词就是征收管理的意思,那对征收管理作出规定的法律很明显是程序法。但实际上《税收征管法》绝不仅仅只有关于税收程序的内容,因为这部法律目前发挥着类似于税收基本法的作用,其中的内容如果只是程序法,而没有针对税务机关的实体法,那必然是混乱的,是达不到规范税收的效果的。但由于《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性质与目的就与税收基本法不一样,它更偏重程序法的规定,在后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才不得不承担实体法的责任,这造成了这部法律虽然面面俱到,但有些实体法面不精通,导致了它法律上的定位十分的尴尬。

无论是程序法在征收管理上的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法上对于税法解释权、税目的增减权、税率的调整权等相关规定,它们都是对税收行政权的限制。通过正经地制定《税收基本法》实现程序与实体的统一,能够更好地限制税收行政权的膨胀,真正做到习总书记讲的“将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去。”

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     来源:httpblog.sina.cndpoolblogArtRead.phpnid=53e717050102gvto

四、结语

中国已经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是毋庸置疑的大国。在崛起的路上,我们不仅需要靠冠绝全球的工业、强大的人民解放武装、高素质的人才储备。同时也需要在制度上保持优越性,而其中税收制度的作用不容小觑,因为它牵涉到的是每一个国民甚至是部分外国人,税收制度的健全在目前又以制定税收基本法为重要部分,通过制定税收领域的“母法”,能够更好地统率各税法单行法、消除税收立法权的混乱、限制税收行政权的膨胀,从而规范税收秩序,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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